九江市廬山區林業局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

江市廬山區林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廬山區委、廬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廬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廬字〔2010〕16號),保留九江市廬山區林業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擬訂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區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監督管理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民營)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以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管理木竹憑證採伐、運輸和木竹經營(含加工)許可的審核及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區林地、林權的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全區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六)負責全區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區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 七)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組織指導全區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實施。監督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地林木流轉,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八)擬訂全區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管理。負責全區林業專用公路修建和管理。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規劃,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九)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區林業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區級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全區林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編制全區林業及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一)指導、監督全區林業執法工作和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
(十二)承擔區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山林權屬爭議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全區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
(十三)承擔區綠化委員會、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林業局內設3個職能股室:辦公室、造林經營股 (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林政資源保護管理股(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機關黨組織和工、青、婦組織按各自章程設定。
四、人員編制
區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股職數3名。
五、其它事項
區森林公安局為區林業局負責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屬正科級行政單位。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江市廬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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