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從2009年起列入市財政預算安排,2009年安排專利專項基金50萬元,以後按不低於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逐步增長。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按照國家、省、市扶持發明創造及其產業化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主要用於資助專利申請、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專利試點示範、專利保護、預警應急與維權援助機制建設、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專利發明人獎、智慧財產權宣傳等方面。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守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市知識產權局為本資金的管理部門,每年資金的使用安排報市科技局審批,年終將資金使用情況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報告,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五條 資助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申請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在本市投資創業在本市申請專利並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六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報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資助人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法人、組織和公民);
2、必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受理的專利申請;
3、專利權屬明確。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第八條 凡申請專利資助的專利申請人,應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九江市專利費資助申請表》;
2、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當年繳納專利費用發票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3、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複印件,並提交原件驗證;
4、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須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以單位名義申請的須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或單位有效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九條 資助的專利費額度:已申請中國發明專利的,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已申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已申請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每件資助人民幣300元。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相關材料經審查後,核定資助金額,簽發付款憑單,並發放資助款項,受資助單位或個人須開具收據。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所提供的資料和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專利申請資助資格,並如數追回已資助的專利申請資助款項。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申報實行全年受理,每年年終一次性審批。
第三章 專利實施產業化資助
第十三條 資助對象為在本市範圍內實施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成果的孵化、產業化及推廣套用。第十四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的項目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省產業發展政策和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2、技術含量高、有市場發展前景並有望形成產業、形成規模效益的專利技術成果;
3、必須是已獲國家專利授權,在有效使用期內。被列為我市重點產業、科學技術發展重點領域、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工徎範圍內的專利技術項目和被列為國家、省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可以優先資助。
第十五條 專利實施資助不支持已經成熟配套並大面積推廣套用的專利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不支持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複項目。
第十六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的企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具備一定的技術研發業績;
2、對實施轉化的專利技術成果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3、具有專利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包括技術人才、生產條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信譽及本單位其他社會信譽。
第十七條 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應提供下列材料:
1、《江西省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書》;
2、專利證書和專利技術成果實施的合法性證明;
3、最近一年專利年費發票複印件;
4、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5、專利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6、專利說明書全文;
7、反映具備專利技術成果轉化能力的證明材料;
8、必要的輔助材料。如對於醫藥、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加特殊許可證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批准檔案。
9、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科技局為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的推薦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將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認定合格的項目,納入市知識產權局項目庫管理,每年從項目庫中安排資助項目計畫。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項目將由市知識產權局與承擔單位簽定項目契約。按照契約的要求項目經費一次性撥付到位,雙方履行有關財務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規章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單位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並單獨設帳核算。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年度專利實施資助項目計畫中安排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管理經費預算,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評審、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專利實施項目順利實施,市知識產權局依據項目契約,對項目執行情況實行監督,對項目運行實行跟蹤管理。各有關單位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監督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可採取中止項目契約等措施。因項目承擔方原因造成的契約中止,項目承擔單位須立即進行財務決算,交回專利實施資助專項資金餘額,並提交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市知識產權局將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除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未能通過驗收外,該項目承擔單位今後不得申報專利實施資助項目。
第四章 專利試點示範
第二十四條 資助對象為列入市專利試點的企事業單位,對列入國家、省智慧財產權試點的企事業單位實行配套支持。第二十五條 申報專利試點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能代表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
2、有代表性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
3、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
4、單位的領導對專利試點工作高度重視,成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申報專利試點單位需報送下列材料:
1、《專利試點企業申報表》;
2、單位專利工作現狀報告;
3、專利試點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查,確定試點單位,下達試點計畫,下撥試點工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試點工作完成後,市知識產權局將參照《全國企事業專利試點單位考核評價表》對試點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優秀者給予獎勵,並總結其經驗在全市推廣。
第五章 專利執法
第二十九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打擊專利違法行為,規範市場秩序,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在本資金中安排專利行政執法專門經費。第三十條 專利行政執法專門經費主要用於專利執法條件、專利市場執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案件調查、專利糾紛調處等工作中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 優秀專利發明人獎
第三十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本市企業、公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在本市範圍內開展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評獎活動。第三十二條 優秀專利發明獎的評獎條件:
(一)必須是本市公民,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單位並在本市有專利發明的引進型人才;
(二)必須是專利發明人或主要發明人,在發明的技術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貢獻,或在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題的解決中做出了重大技術創新;
(三)其發明專利在本市實施後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有多項專利被授權並在實踐中得到套用取得較好的效果;
(四)其發明專利沒有專利權屬糾紛和發明人糾紛
第三十三條 申報優秀專利發明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九江市優秀專利發明申報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和任職證明;
(三)與本人有關的專利證複印件;
(四)專利實施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為做好本獎項的評審工作設立本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若干專家和專利管理工作者組成。市知識產權局對上報材料進行整理、核實,並進行初步評審後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對評選出的優秀專利發明人在新聞媒體上公示,無異議後進行獎勵。
第七章 專利事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為適應現代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提高專利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推動我市專利事業的快速發展,需建立和完善我市專利公共服務平台,為此在本資金中安排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專門經費。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專門經費主要用於專利信息服務平台基礎條件、專利信息資料庫、套用軟體、專利服務網路的建設與維護、扶持專利中介服務組織等。
第三十七條 為加速專利專業人才的培養、開展業務交流合作、推動各縣(市、區)專利事業的協調發展,在本資金中安排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專門經費。
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專門經費主要用於本市舉辦專利業務培訓、講座、研討,邀請全國著名專家學者來潯講學,輸送專利專業人才參加全國、全省的專利業務培訓、研修,參與國家、省的業務合作項目等。
第三十八條 為加強我市智慧財產權宣傳、促進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氛圍的形成,提升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在本資金中安排智慧財產權宣傳專門經費。
智慧財產權宣傳專門經費主要用於本市開展各種智慧財產權宣傳活動,特別是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全國智慧財產權宣傳周所舉辦的各種宣傳活動,印製宣傳資料等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與推進、智慧財產權應急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在沒有專項撥款的情況下,本資金中可作適當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九江市科學技術局印發的《九江市專利申請資助暫行辦法》同時 廢止。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