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縣水務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十三)負責水產漁政工作。

一、職責調整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監督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監督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具有控制性或跨縣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水資源監測,對江河、湖庫及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農村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工作,負責自備井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與指導,負責城鄉涉水管網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城鄉供排水設施實行供排水許可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務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重大水利科學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務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工程涉漁影響評價、增殖放養的指導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目標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會務、接待和後勤服務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隊伍建設;組織水務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縣水務行業的涉外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擬定全縣水務行業綜合發展戰略;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編制水務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全縣水務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水務行業建設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的經濟活動、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對全縣水務行業資金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全縣水務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國家、省、州和縣立項的水利、水產及其涉水項目資金協調銜接;承辦部門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及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股(丹巴縣節約用水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宣傳、貫徹執行各項水法律法規,組織起草配套的實施辦法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指導水務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法規性審查工作;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辦水政水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建設與管理股。
審核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水利股(丹巴縣水土保持辦公室)。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鄉鎮集中供水、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管理體制改革。組織編制流域或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水利開發工作;負責縣內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的聯合審批工作;按照許可權範圍,負責全縣水利、水產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和初審轉報工作,承辦水利、水產項目和工程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審批和初審轉報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工程維修、除險加固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水利、水產基本建設項目和工程的質量監督和建設監理,組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縣級驗收;研究提出全縣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組織、監督實施有關規範和標準;組織指導全縣江河、湖泊、河口、灘涂、水庫的水利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負責組織和協調縣屬重點水利、水產項目和工程建設;指導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承辦農田水利統計工作。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對全縣水土保持工作進行歸口管理;研究提出全縣水土保持發展的方針、政策和編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依法徵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流失治理補償費;按照許可權範圍,負責對本縣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報、審查、審批及驗收管理等工作;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六)供排水股。
負責全縣供水行業管理和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全縣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縣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供排水價格核算的組織與論證;負責城市管網供水管理和城市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對進入城市供水系統(含二次供水設施、戶內管道設施)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城市建設中的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縣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全縣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排澇的指揮調度與協調;負責指導監督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工作;負責全縣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城市建設中的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線改、擴、建工作;負責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監督檢查;承辦供排水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丹巴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丹巴縣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辦理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組織汛期各項防汛安全檢查;編制年度防汛抗旱工作計畫,制定部門及指揮部成員崗位責任;組織防汛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車輛,收集、整理分析水情、雨情、旱情資料,及時提供領導決策;對許可權範圍的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
(二)丹巴縣水政監察大隊為丹巴縣水務局管理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承擔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實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持正常的水事秩序;對違反水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水行政機關委託,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等有關事宜。
核定丹巴縣水政監察大隊事業編制3名,其中:大隊長1名。
(三)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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