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二)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經濟巨觀調控。控制全縣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
(三)根據省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審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參與審查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審查。
(四)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資源,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統籌協調本縣內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和礦產資源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產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利用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地籍工作政策和技術規範,擬定全縣地籍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負責縣轄區土地權屬初始、變更、抵押、註銷登記、確權發證和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籍統計匯總及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證書查驗。
(七)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處置、地價評估和政策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指導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核;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查開採方案,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採礦權人的監督檢查,依法徵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及預警預報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組織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
(十)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擬定測繪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縣級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做好測繪新技術套用培訓、交流和推廣工作;負責對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密級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
(十一)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為舉辦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提供場所和服務,提供招標、拍賣等技術支持;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有關信息諮詢服務;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和價款。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對鄉鎮國土資源所股級幹部和同級職務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及績效考評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省、州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寨縣國土資源局設3個正股級內設機構。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目標管理、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後勤保障和政務信息、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本系統的政治理論學習、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幹部(含同級非領導職務)的考核、考察、任免、調動、交流、獎懲、青年幹部的選拔、培養和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系統內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管理。組織指導、歸口管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工作。綜合調控和監察辦公室
主要職責是貫徹有關國土資源項目巨觀調控政策,研究和分析國土資源項目的管理、供需總量平衡、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對地方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影響與規律,提出相關政策、規劃和建議;組織國土資源工作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歸口和簡訊息管理工作;負責搞好應急安排、調度、服務工作。負責實施電子政務的視窗對外服務;負責對常規土地、礦產報件的審核、收發工作;負責對外來信訪、外來客商的接待、解答等工作。
財務股
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勞動工資管理、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幹部及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紀檢監察機構。縣紀委派駐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負責縣國土資源局的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丹寨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主任科員或副主任科員2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工勤人員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下設機構
(一)保留丹寨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副鄉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土地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土地市場需求,制定收購儲備計畫,適時收購儲備土地;對實行“優二興三”和企業改制的存量土地進行收購;經營和管理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和無主土地,並納入土地儲備體系;對收購儲備的土地進行拆遷、整理和出讓前的合理利用;對收購儲備土地組織干預出讓;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和預備出讓資金;負責指導實施土地開發、整治、整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鄉級)、副主任1名(正股級)。(二)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縣國土資源局所屬副鄉級執法監察機構,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履行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業務工作職責;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發檔案涉法的審核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協調開展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協助局黨組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檢查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有關違法、違紀案件;履行紀檢監察工作的“保護、懲處、監督、教育、管理”五項職能;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和黨建工作;負責本部門和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6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鄉級)、副大隊長2名(正股級)。
(三)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規劃站,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根據省級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及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審批的鄉鎮、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項目的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站長1名。
(四)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站,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管理、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關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站長1名。
(五)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站(對外加掛丹寨縣測繪管理辦公室),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證書查驗以及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等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測繪市場,擬定測繪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縣級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做好測繪新技術套用培訓.交流和推廣工作;負責對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密級測繪成果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各種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核;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管理和維護。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站長1名。
(六)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站,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核;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查開採方案,審核採礦權評估結果;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採礦權人的監督檢查,依法徵收礦山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建設項目壓覆乙類礦產資源審批工作;負責礦山資源儲量綜合利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儲量及礦產資源年報編制和礦產儲量的動態管理;負責調處採礦權屬糾紛;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信息系統管理。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站長1名。
(七)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管理站,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災情分析、應急方案擬定及上報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及預警預報工作;負責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站長1名。
(八)保留丹寨縣國土資源局礦權儲備交易中心,為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承擔建立內優勢礦種礦權一級市場,培育規範二級市場的有關工作,承擔基礎性、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計畫的編制和項目申報實施工作;承擔編制政府出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並組織實施,指導礦權設定方案的編制工作;受政府委託,履行政府授權管理的礦權人職責,管理政府出資礦權資產,並負責保值增值;承擔政府出資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工作;承擔礦權的交易工作;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
(九)保留丹寨縣土地交易中心,為國土資源局下屬正股級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土地交易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場的建設計畫和目標;接受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有關信息諮詢服務;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場所,為土地交易代理、地價評估、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為地價評估結果確認、交易過戶、土地登記發證等機構提供服務視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派出機構
丹寨縣國土資源所設定7個派出機構,分別為:丹寨縣龍泉鎮國土資源所、丹寨縣興仁鎮國土資源所、丹寨縣排調鎮國土資源所、丹寨縣揚武鄉國土資源所、丹寨縣長青鄉國土資源所、丹寨縣南皋鄉國土資源所、丹寨縣雅灰鄉國土資源所,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各鄉鎮國土資源所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宣傳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和政策;參與有關部門制定鄉鎮、村鎮建設規劃,協調做好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執法巡查,建立巡查責任制,定期巡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對重大違法行為及時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進行管理保護;負責農村居民住宅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呈報,做好服務工作;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負責監督規劃的實施,嚴格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確定土地利用分區使用土地,對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協助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和被征地民眾的安置工作;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地籍管理、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基準地價評估、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統計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地籍調查工作,並負責集體土地地籍檔案的管理;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實施,保證建設用地量在國家下達的計畫指標內使用;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本鄉鎮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料編制和項目實施,確保耕地“占一補一”目標的實現;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管理,維護農村的穩定;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本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負責本區域內地質災害的巡查工作;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礦業權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域內礦產資源的監督檢查,對無證探采的單位和個人,及時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查處;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配合做好行政處罰的執行工作;模範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內部規章制度,搞好政務公開,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各鄉鎮國土資源所人員編制:龍泉鎮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興仁鎮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排調鎮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揚武鄉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長青鄉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所長1名;南皋鄉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雅灰鄉國土資源所,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