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並監督執行。
(三)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做好本縣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我縣就業的管理工作;積極開展勞務輸出輸入工作,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本縣職業技能鑑定規定;擬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相關政策;制定全縣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措施。
(五)制定本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定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市、縣級勞動模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負責全縣最低工資標準測算和組織實施;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縣企業工資指導線。
(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相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擬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勞動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信訪仲裁股
(三)培訓就業股
(四)社會保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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