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中關村示範區發展提出“中關村要加大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力度,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指示。中醫藥的科技創新,是我國醫藥科技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藥發展既要保持傳統特色,充分利用本身優勢,又要積極大膽地吸收現代科技的優秀成果,發展創新,讓中醫藥真正成為適應時代的現代中醫藥,讓現代中醫藥走向世界,造福全人類。
發展歷史
在中醫藥科技飛速發展大好形勢下,由中醫藥科研院校、製藥企業和相關專家共同發起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組建“中關村炎黃中醫藥科技創新聯盟”。意在全面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六位一體”協調發展,積極參與中藥政策法規的制定,以及現代中醫藥研發、產業化及臨床套用發展規劃的制定。藉助於中關村高科技產業園的優勢,充分發揮聯盟的科研、生產、教學、醫療和開發推廣獨有的特點,打造中國中醫藥高科技自主創新基地,促進中藥產業的健康發展。
服務宗旨
“中關村炎黃中醫藥科技創新聯盟”宗旨,以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中藥新品種、重大技術的產業化、強化中藥產業持續創新能力為指導,通過中醫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實現更多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產品套用於臨床。
業務範圍
1、開展中醫藥創新理論的研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傳統中醫藥學理論進行系統科學分析,創立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的現代中醫藥學理論。
2、中藥新劑型的研發及推廣;濃縮傳統中醫藥製劑的精華,研發具有分子以上水平、安全、有效、給藥途徑直接等特點的新型中藥製劑。
3、實現中醫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利用聯盟優勢在短時間內,最大化的將科研項目轉化套用於臨床。
4、開展專業培訓、諮詢、會展及出版學術刊物;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
5、承接政府委託項目;積極與政府對接,承接政府委託項目。
6、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蒐集世界各國最新醫藥學信息,組織開展國際交流,推廣我國先進中醫藥理論和產品。
理事成員
聯盟顧問委員會
石學敏:針灸學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
於生龍:全國政協委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原副局長
肖培根:國際著名的傳統藥物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
陳可冀:國際著名的心血管病﹑老年病專家,中國科學院院士
顏德馨:著名老中醫專家
任繼學:著名老中醫專家
周仲瑛:著名中醫內科專家
王承德:著名中醫風濕病專家、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港澳交流中心主任。
聯盟監事會
監事長:張慶華
監事:詹洪春、鄭紅玉、張慶華
聯盟主席團
主席:肖德華
常務副主席:趙顯財
副主席:楊建宇、張金聲、吉軍、楊誼峰、韋以宗、鄭紅玉、張慶華、詹洪春、許明堂
聯盟專家委員會
主任委員:孫光榮
副主任委員:吉軍、祝之友、劉忠波、
秘書長:劉忠波
副秘書長:閆錚、楊經緯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中關村炎黃中醫藥科技創新聯盟(英文譯名ZhongguancunChinesemedicinescienceandTechnologyInnovationAlliance、縮寫ZCTIA)
第二條本團體由北京心際空間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中國當代醫藥》雜誌社有限公司、北京空達維爾醫學研究院、北京昌平區光明骨科醫院、北京昌平八方頸椎病研究所、世紀亞成(北京)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濟南鼎泰藥業有限公司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中藥新品種、重大技術的產業化、強化中藥產業持續創新能力為指導,通過中醫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實現更多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新產品套用於臨床。
第四條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醫藥創新理論的研發;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傳統中醫藥學理論進行系統科學分析,創立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的現代中醫藥學理論;
(二)、中藥新劑型的研發及推廣;濃縮傳統中醫藥製劑的精華,研發具有分子水平、安全、有效、給藥途徑直接等特點的新型中藥製劑;
(三)、實現中醫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利用聯盟優勢在短時間內,最大化的將科研項目轉化套用於臨床:
(四)、開展專業培訓、諮詢、會展及出版學術刊物;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學術活動:
(五)、承接政府委託項目;積極與政府對接,承接政府委託項目:
(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蒐集世界各國最新醫藥學信息,組織開展國際交流,推廣我國先進中醫藥理論和產品。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由全國中醫藥社團機構,各國中醫藥企事業單位等組成;個人會員由全國中醫工作者組成。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參與聯盟主辦的學術活動和獲得文字資料的權利;
(七)優先推廣會員機構及個人的技術成果。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張慶華。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對理事會負責,做好會員的各項服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收取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3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會活動
3月29日、30日,北京市總工會專項資金購買的“向陽花行動--關愛捷運司機心理健康”援助項目在北京市捷運運營三分公司舉行。本次援助項目由北京五二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支持、中關村炎黃中醫藥科技創新聯盟具體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