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
基金簡稱:中銀信用增利債券
場內簡稱:中銀信用
批准機關及文號:中銀信用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已於2011年11月4日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1】1747號文核准。
基金類型:債券型契約型
基金代碼:163819
基金經理:奚鵬洲先生: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副總裁(VP),理學碩士。曾任中國銀行總行全球金融市場部債券高級交易員。2009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固定收益投資總監,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銀貨幣基金經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銀增利基金經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銀雙利基金經理。具有12年證券從業年限。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管理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資產流動性和嚴格控制基金資產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風險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重點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及可分離轉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或新股增發,並可持有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發的權證、因投資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80%,其中對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固定收益類資產的80%,對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權證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轉入開放期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債券是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及可分離轉債、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除國債和中央銀行票據之外的、非國家信用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企業債總全價指數收益率×80%+中債國債總全價指數收益率×20%。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認購本基金。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在封閉期內,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
(6)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封閉期滿並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60%;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其紅利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免收申購費用;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