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內容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南京。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政府為欲對於一般和平之維持有所貢獻,並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係鞏固于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又欲將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簽訂之非戰公約中雙方擔任之責任重行切實證明起見,因是決定簽訂本條約。雙方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長王寵惠;
蘇維埃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派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並否認在兩國相互關係間以戰爭為實行國家政策之工具,並依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單獨或聯合其它一國或多數國對彼此為任何侵略。
第二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任何協助,並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定,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三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於在本條月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簽訂之任何雙面或多邊條約對於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繕成兩份,本條約於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發生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項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兩方均為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在第一次期滿後自動延長二年,如於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方並 不向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後按此進行。
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訂於南京。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蘇聯是世界上唯一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帝國主義和法西斯勢力攻擊的主要目標。蘇聯的戰略目標十分明確,即通過中國的有效抵抗來拖住日本,使其無力侵犯蘇聯遠東地區。
1937年7月,盧溝橋事變爆發,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將中國人民推向災難的深淵。南京國民政府展開積極的外交,尋求西方各國的援助,但在戰爭初期卻很少有西方國家願意引火燒身、援助中國。在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美英等國舉棋不定,蘇聯則向中國伸出了援助之手。
意義
1937年8月21日,《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簽訂。根據這一條約,蘇聯不僅對中國的抗戰給予道義支持,也提供了大量軍事援助,這對中國人民是極大的鼓舞。截至1941年6月蘇德戰爭爆發時止,中國利用蘇聯信用借款所購買的飛機及主要軍火物資為:各類飛機904架,其中輕重轟炸機318架,坦克82輛,汽車1,526輛,牽引車24輛,各類大炮1,190門,輕重機關槍9,720挺,步槍5萬枝,步槍子彈16,700多萬發,機槍子彈1,700多萬發,炸彈31,100顆,炮彈187萬多發,以及飛機發動機及全套備用零件,汽油等軍火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