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禮”及服務(指定)產品評選活動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是目前嚴重的社會關注問題,為滿足目前老幹部健康養老服務的需要,滿足各單位對外禮節的需要,同時鼓勵民族民間產品走向國際市場,不斷增強我國民族產品的競爭力,依據各單位合作的相關檔案,特訂立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老幹部健康產品的管理,提高養老服務健康的質量和水平,提高我國民族民間“中華禮品” 的對外形象,根據活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是指適合老年人健康標準的休閒、有機、綠色生態、無公害等產品。申請成功為“中華國禮”的產品,方可由相關方繼續推薦為中央國家機關老幹部健康服務產品(以下簡稱:服務產品)。
第三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申請、驗收、批准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華國禮” 、服務產品的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嚴格標準、鼓勵創新、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各單位一致同意以“中華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負責服務產品、“中華國禮”的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中華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負責服務產品、“中華國禮”的調研、接受申請、影響力調查、專家考察檢驗、審批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中華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受理 “中華國禮”的申報、審核、考察、批覆。推薦服務產品。
2、負責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指導、監督和認定。
3、負責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檢測和年審。
4、負責服務生產商的日常聯絡、組織工作。
5、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重大理論、政策和技術問題研究和指導。
10、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授予和撤銷。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請及程式
第八條 申請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生產商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或研究機構。
2、 “中華國禮”、服務生產生產商商已經取得工商、質檢、環保、安全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文檔案。
3、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生產商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4、“中華國禮”、服務產品在同行業有較高的聲譽度和影響力並具有良好的市場潛力。
5、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生產商應具有可持續性的建設管理和行銷能力。
6、“中華國禮”、服務產品必須正式上市三年以上,無不良社會影響和負面影響。
7、根據發展情況確定的服務生產商需要具備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九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申請及審批程式如下:
(一)自我評價及申請
“中華國禮”生產商對照相關的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中心辦公室提出申請。在中華國禮成功入選的基礎上有強烈需求並且產品獨特有實際健康作用的另行推薦為服務產品。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報書、申報表(向中心索取)。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產品其他相關資質(檢測)證明檔案(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3、當地政府的其他生產、質量等相關批准檔案。
4、沒有工商、質檢等部門批准,不具備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予接受申請。
5、產品獲獎情況證明,產品質量證明補充檔案。
6、其他證明產品優越性等檔案資料。(權威機構評獎、媒體報導等)
(三)服務產品、“中華國禮”的考察及審批
1、依據產品生產商的申請材料,中心辦公室組織人員對申報單位及產品進行考察,提出意見報告。
2、中心辦公室根據情況進行調研考察,提出審批意見,提交領導小組研究批准。
3、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必須經過不少於三位老幹部的品試。並簽署品試意見。
4、 “中華國禮” 服務產品申請獲得批准後,由中心正式批文及下發備案檔案等。
5、獲得批准“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生產商在中心的指導下依法使用品牌和保護品牌。
第四章 使用、指導及監督
第十條 “中華國禮”、 服務產品生產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接受中心辦公室和當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生產商不得使用中心名義進行招商、融資等。
第十二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上的統一標識,其標誌須採用中心統一的設計方案。
產品標示選擇使用:
獲得中華國禮批文的:
1、 中華國禮產品 2、中華國禮 民族特產
2、 部長將軍老幹部頤養基地服務產品
3、 中國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入選產品
獲得服務產品批文的:
除了可以全部使用中華國禮的產品標識外,還可以使用:
1、 中央國家機關老幹部健康促進中心服務產品
2、全國老幹部健康服務產品
以上標示,生產商可以選擇使用,均為有效。單獨使用“民族特產 中華國禮”標示的產品,可以加註:中國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 字樣。
第十三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生產商需要進行相關宣傳活動,單獨承報批准。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不允許服務產品、“中華國禮”生產商使用中心的授權單位名義進行各類其他經濟活動。
標示嚴格按照申報的品種進行,不得在沒有申報的系列產品或者其他新品上加註標示,混淆視聽。沒有獲得授牌的產品,重新上報樣品及申請。否則不予認可。
第五章 年審及撤銷
第十四條 服務產品、“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二年,二年為一個年審周期。服務產品生產商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服務產品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未通過年審的,產品生產商應在限期內整改,整改後仍未能達到驗收標準的,收回授牌及證書,並予以公示。辦公室採取一年一抽檢的方式,進行跟蹤。在不足二年周期但出現有關問題時,辦公室有提前進行介入並處理的權力。
第十五條“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資格撤銷之後,繼續使用相關標示的,中心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稱號,遇到國家整體政策性調整或者不可抗拒因素等要求需要撤銷的,按照最後一次檔案精神執行。
第十七條 服務產品“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生產商因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造成影響或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並造成後果的,或中心認定繼續使用服務產品、“中華國禮”標示有損中心利益的,中心可以單方決定取消其服務產品、“中華國禮”資格。
第十八條 參與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考察、審核、驗收等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和合規義務,並對申報單位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服務產品管理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待遇及其他
第十九條 中心對反映良好的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給予融資方面的牽線搭橋。
第二十條 中心對反映良好的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根據市場反映情況,可轉為中心的指定產品。
第二十一條 中心對反映良好的服務產品“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積極向相關部門推薦申請國家性榮譽等,同時向國家相關部門代為申請相關扶持資金和符合國家發展要求的各類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中心及合作單位優先採購和使用“中華國禮”、服務產品。中心授權的各單位將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作為本單位的對外禮品,用於外交、中外重要賓客、使館等交流和饋贈等各方面。中華國禮、服務產品同時提供給國家重要對外機構和相關領導對外對內使用,以增大產品的傳播力度和聲譽。中心給予需要的產品提供全國性銷售平台的對接。
第二十三條 中心對入選產品或者單位,針對性開展一次宣傳活動,在國家級媒體發布三次相關產品或者單位新聞。中心宣傳部接受服務產品、“中華國禮”單位的其他宣傳要求,給予提升名譽的宣傳幫助。中心協助處理其他符合法規要求的正當事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特產國禮徵集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授予和管理過程中不收取費用。生產商申請中心配合宣傳、策劃等其他情況除外,由中心指定合作單位參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為保障和體現權威、全面性、廣泛性,辦公室融入國家社團組織、事業單位的同時,與有影響和權威性的民間社團組織、國際社團組織聯合,共同推動活動的開展,增強評選的意義,有利於全面推廣。
第二十七條 被授予服務產品“中華國禮”、服務產品的生產商視為已經明確並且視為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中華國禮、中央國家機關老幹部健康服務產品入選單位:
為滿足和協助基地名優特產進一步的行銷,中心與全國名優特產博覽中心、農業部國際合作中心農產品展示平台等機構確定,對入選產品給予常年性的展示和代銷。
位於北京中華民族村的全國名優特產博覽中心,占地17000平方米。展銷產品範圍:農林、畜牧、水產類加工食品及飲料、酒水、茶葉、健康產品等。
要求產品具有區域特產,與同類產品相比,具有特優特色及價格優勢。
實行實體和網路結合的商業模式。
請基地公司備齊企業資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合法工商資質證明。
中華國禮入選產品包括 :桃、酒、膠原蛋白肽、豆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