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10號

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 三、投資者購買的憑證式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 四、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後,可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

一、憑證式國債為記名國債,記名方式採用實名制,可以掛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轉讓。
二、憑證式國債在發行期內通過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名單詳見附屬檔案),按面值面向個人發行,發行面值以100元為單位。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
三、投資者購買的憑證式國債從購買之日開始計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不計複利,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各期憑證式國債發行公告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利率調整日(含)以後發行的當期憑證式國債利率按同期限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的百分點作同向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的調整情況另行通知。
四、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後,可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按當期國債實際持有時間和相應的利率檔次計息,同時需按提前兌取本金的1‰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2012-2014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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