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由於尚未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以下簡稱《航空法》),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以下簡稱《基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法規,制約通用航空發展的重大問題難以解決,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內容
由於空域屬於國家資源,空域分類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只能通過制定法律進行調整。我國航空領域現行有效的唯一一部法律《民航法》由於調整範圍限於民用航空,不能對空域管理進行全面規定,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空域分類管理以及與此相關的體制性問題,明確空域類別、管理體制、服務標準,簡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式,保障通用航空用戶使用空域的權利。
通用航空多是“低空、慢速、小目標”的低空飛行,航空器種類繁多、性能差異大、可靠性低,作業範圍廣、任務性質複雜,受環境因素影響大、保障手段不足,用戶數量多,人員配置、組織教育薄弱。隨著通用航空的不斷發展,如果不能理順其管控體制,必然會帶來不明空情增加、危及重要目標安全隱患增多、空中恐怖活動風險加大等問題;同時,由於我國未將限制使用空域和公共活動空域進行區分,空防必須對所有空域目標進行全程監控,客觀上增加了空防安全壓力。我國現行的《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管制條例》雖然列舉了航空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則,以及應當予以處罰的違規情形,但對於懲處違規行為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式、執法手段、懲罰措施缺乏明確的規定。
通用航空的發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雖然在某些局部問題上有矛盾,但在國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為正確處理髮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關係、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關係,只有建立完備的法規制度體系,制定國家層面的《航空法》,才能解決當前《民航法》《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法解決的空管安全和空防體制問題,集中空防資源保證重點目標空中安全,同時確立查處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為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式、執法手段和懲罰措施,在確保國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通用航空的健康發展。
突破現行法規的限制,制定《航空法》,從法律層面把促進通用航空發展作為國家意志加以明確,是實現通用航空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促進經濟發展、服務國民經濟各行業、國家應急救援、國防建設、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根本途徑。為此,建議將《航空法》立法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加快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