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範圍
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就需要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辦理。網際網路出版業務,是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傳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以上所述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要求,凡是在網際網路和移動網上上線運營電子閱讀,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網際網路圖書,網際網路報紙,網際網路雜誌,手機出版物,學術出版物,藝術出版物,教育出版物,遊戲,地圖等,都需要到相關單位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辦理。
申請機構
所在地新聞出版局、新聞出版總署
申請流程
1、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主辦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3、總署行政審批受理中心將各省局審批通過並提交給總署的申報單位材料送到網路處。網路處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並對申報單位資質、須提交材料以及可行性報告內容等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上報主管副司長;主管副司長審核後,初步確定擬批准單位名單。並將此名單提交司務會討論。
4、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由總署綜合業務司將批准單位回復所在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並由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回復各單位。
5、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自受理之日起80個工作日。
備註:所有網際網路遊戲企業必須辦理《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申請條件
申請基本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範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等。
其他相關條件
1、申請從事網際網路出版的網站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沒有侵權、盜版、涉案或被查處紀錄。
2、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單位應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複的名稱、域名、IP位址。
2)主辦單位有明確的主營業務和經營範圍,並詳細說明是否已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業務。
3)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單位有申辦報告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辦者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
5)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須提供法人的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
6)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申請材料
填寫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表》,表中涉及的附屬檔案:
1、主辦者申請報告;
2、機構章程;
3、網際網路出版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基本情況;
4、網際網路出版機構主要業務人員基本情況;(有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者5人以上,其中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者2人以上。申辦單位應提供真實有效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和專業職稱證書。)
5、驗資報告及出資者信用證明(複印件);(申辦單位註冊資本應在30萬元以上,並須提供驗資報告或蓋有撥款單位公章的出資證明。)
6、工作場所使用證明(複印件)。(提供工作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協定其中租期不少於一年,或房產證明。)
7、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8、申請單位如已取得國新辦頒發的《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廣電總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及通信、文化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資質證書,須一併提交證書的複印件;
9、申辦者應有詳實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內容包括:
一、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單位總體情況;
二、外部條件:
(一)市場環境:目標市場的主要經濟指標和網路出版概況。
(二)市場預測:市場需求分析;客群分析;廣告收益分析;預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內在條件:
(一)產品規劃:總體定位;產品內容;產品形式。
(二)市場運營:經營模式;行銷策略。
(三)企業機制:主辦/管單位情況;內部機構設定;編輯出版系統運行情況;從業人員素質水平。
(四)生產能力:數據內容資源。
(五)風險評估:市場風險評估與防範;數據及網路技術安全方案。
(六)資產狀況:資金來源;房產和計算機硬體等資產狀況。)
10、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同意檔案。
法律規定
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路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沒有它將會有許多的處罰。遵循《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是為了更好的從事網際網路出版。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且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傳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登載或者傳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