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法律檔案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1)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它們各自職權範圍的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2)審議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立法議案時,首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由提案人作有關立法議案的說明。大會後,召開各代表團會議進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匯集各代表團的意見在法律委員會會議上審議,提出修改(或不修改)的意見。然後,在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上,由法律委員會作審查結果報告,並提出修改草案。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同意這個報告和修改草案,或進一步提出修改意見,請法律委員會再作修改。遇有重大分歧,主席團會議採取表決方式,按多數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立法議案,一般要經過兩次以上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一次進行初步審議,委員們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不作通過與否的決定,而是在會後將草案提交法律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同時由各委員將法律草案帶回去,進行調查研究。兩個月後,在下一次常務委員全體會議上就立法議案作進一步的審議。(3)表決和通過立法議案。法律草案經審議後,即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改草案須經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過的方式,即可公開進行,也可秘密進行。(4)公布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命令的形式公布。在立法議案通過和公布之間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或個人批准。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憲法授予的許可權。制定和通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也都有法定的方式。如國務院制定或發布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是: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有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3人以上附議),由主席團提請大會討論,並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