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

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一)飛行計畫識別。 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畫。 三、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

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以下簡稱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
(一)飛行計畫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畫。
(二)無線電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並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繫,及時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
(三)應答機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
(四)標誌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誌。
三、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
四、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五、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負責解釋。
六、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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