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俄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中等學校頒發的高中畢業證書,持該證書者有資格報考俄羅斯的高等院校。
第二條
俄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等專業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持該證書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及所具專業水平在俄羅斯聯邦從事職業活動或報考俄聯邦的高等院校。
第三條
俄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持此類證書者,可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及所具專業水平在俄聯邦從事職業活動、進修、繼續學習和攻讀學位。
第四條
中方承認在俄羅斯聯邦頒發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該證書持有者有資格報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等院校。
第五條
中方承認在俄羅斯聯邦頒發的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證書,該證書持有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及所具專業水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職業活動或報考高等院校。
第六條
中方承認在俄羅斯聯邦頒發的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持此類證書者,有資格按證書上註明的專業方向或專業、學位或所具專業水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職業活動、進修、繼續學習和攻讀學位。
第七條
本協定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教育機構頒發的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頒發的國家樣式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八條
為實施本協定,雙方將互換上述學歷、學位證書的樣本及有關教育機構的名冊。
第九條
本協定所規定的對學歷證書的承認將保證所述證書的持有者在兩國境內進行職業活動、進一步深造時享有同等權利,但不能解除其在雙方國家境內報考教育機構、申請學位或從事職業活動時對證書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關於持有相應學歷證書的條件除外)。
第十條
雙方將互相通報各自教育體制改革、以及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的名稱和條件方面的變化,並將努力對本協定進行進一步補充和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本協定不觸及每一締約方與第三國、地區性國家集團和國際組織簽訂的仍有效力的條約、議定書、協定和公約。
第十二條
1.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締約一方要終止本協定,需提前六個月以正式照會形式通知對方。
2. 當本協定終止時,其條款繼續適用於在協定終止前頒發的上述各款所提及的證書以及在協定終止前來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俄羅斯聯邦學習和申請學位者。其獲得的學歷證書將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予以承認。
本協定於1995年6月26日在莫斯科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