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GA 106-1995)》標準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的原紙、印刷、塗塑和感光乳劑、包裝、標誌、貯存及運輸的要求。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的生產、檢驗和驗收。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專用證件紙 926證件紙(GA 106-1995)》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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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表觀質量
塗塑後印刷圖案清晰;其於符合GB 11541標準中4.2~4.6條規定。
5.4檢驗
5.4.1檢驗條件同3.4.1。
5.4.2檢驗形式同4.3.2。
5.4.3檢驗方法
5.4.3.1邊緣滲透,按QB/T 1969標準執行。
5.4.3.2其他項目按GB 11541標準中第5章規定執行。
6證件紙
6.1尺寸
6.1.1長度:85+0.50 m
6.1.2寬度:128-00.5mm
6.1.3印刷花紋(四聯)中心距證件底邊64±0.5 mm。
6.1.4印刷擴印定位標識線(黑色、寬度1 mm)位於國徽圖紋右側,與印刷花紋(四聯)中心橫向距離100±0.1 mm。
6.2照相性能
a.感光度:S 200~400;
b.曝光範圍:ER 0.80~1.04;
c.最大密度:Dmax≥1.70;
d.耐沖性:D0≤0.03(32℃、1.5 min)。
6.3物理性能
a.在暗室內用波長為365 nm的紫外燈照射,乳劑面發暗無螢光;
b證件紙經沖洗後之濕樣,其捲曲度≤50%。
6.4表觀質量
證件紙面均勻一致,沖洗加工後應無氣泡、條道、機械損傷等物理缺陷。
6.5有效期
在正常貯存條件下,從包封之日算起,有效期為兩年。在滿期限時,其主要性能參數應符合如下規定:
曝光範圍:ER≤1.14;
最大密度:Dmax≥1.60。
6.6檢驗
6.6.1檢驗條件
6.6.1.1沖洗條件
a.顯影:PQ顯影液(1:2)、20±0.5℃、4±1 min;
b.定影:F-5定影液20±0.5℃、5 min;
c.水洗:常溫、10 min;
d.乾燥: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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