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申辦辦法

國家民委 國家體育總局檔案

民委發〔2005〕18號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
傳統體育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體育局: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申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 民 委 國家體育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申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申請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民族運動會)的程式,明確承辦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副省級省會城市人民政府承辦的綜合性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第三條 舉辦全國民族運動會的宗旨是,展示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特色,提高運動水平,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各民族團結進步和共同繁榮。
第四條 全國民族運動會舉辦周期為四年。會期(包括開幕式、閉幕式)根據競賽、表演項目的設定確定,不少於8天,不多於12天。
第五條 申請承辦全國民族運動會應根據當地實際,量力而行,本著實事求是、勤儉高效的原則,以自籌資金為主,國家財政給予部分舉辦經費補助。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副省級省會城市都具有申請承辦全國民族運動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申辦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當地政府提供財政保證;
(二)有安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
(三)比賽場館及設施能夠滿足全國民族運動會競賽、表演和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
(四)交通、通訊等方面能夠滿足舉辦運動會的需要,接待方面能夠滿足少數民族清真飲食習慣的需要;
(五)具備較高的競賽組織管理水平及舉行大型活動的能力;
(六)轄區內民眾性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廣泛有效開展。
第八條 承辦單位的權利
(一)全國民族運動會標誌專利權、廣告宣傳權和收益權;
(二)籌辦全國民族運動會合法集資的使用權;
第九條 承辦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一)策劃運動會籌辦方案;
(二)籌集運動會資金;
(三)籌辦運動會;
(四)運動會閉幕一個月內,將工作總結及存檔檔案副本報送主辦單位。
第十條 申辦程式
(一)申請
1.申辦單位須於所申辦屆次之上屆運動會開幕日一年前,向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提交申請書。
2.申請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競賽和表演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場館設施;
(2)交通、通訊保障;
(3)能夠滿足少數民族清真飲食習慣需要的接待條件;
(4)社會環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
(5)籌備運動會的經費保障;
(6)舉辦運動會的經驗和組織管理水平。
(二) 考察
主辦單位組織考察委員會對申辦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審核。
(三) 審定和公布
主辦單位經過協商、審議,呈報國務院批准後,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