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家賠償法是根據憲法的規定製定的,於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家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有關方面對國家賠償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家賠償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第九次、第十一次會議分別進行了三次審議修改,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以完善賠償程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完善了賠償程式,明確了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理順了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制,可操作性更強了,這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為便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深入理解、掌握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大意義,應出版社之邀,我們組織參與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改工作的同志編寫了這本解讀。
圖書目錄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依法賠償】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範圍】
第五條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行政賠償請求人】
第七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過行政複議的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行政賠償的途徑】
第十條 【行政賠償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一條 【根據損害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遞交賠償申請書】
第十三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十九條 【刑事賠償免責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刑事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式
第二十二條 【刑事賠償的提出和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條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五條 【刑事賠償複議的處理和對複議決定的救濟】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二十七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程式】
第二十八條 【賠償委員會辦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的組成】
第三十條 【賠償委員會重新審查程式】
第三十一條 【刑事賠償的追償】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方式】
第三十三條 【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生命健康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財產權的國家賠償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費用】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請求時效】
第四十條 【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不得收費和徵稅】
第四十二條 【施行時間】
附錄一:法律文本及立法背景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
……
附錄二:相關規定
附錄三:國外相關立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