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聲學水下噪聲測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聲學水下噪聲測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聲學 水下噪聲測量(GB/T 5265-2009)》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中國科學院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聲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7)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海軍裝備研究院系統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力、劉清宇、李凡、陳耀明。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5265—1985。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聲學 水下噪聲測量(GB/T 5265-2009)》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5測量設備
5.1 概論
測量設備應能獲得本標準所規定的測量的量。保存原始數據樣本,以供實驗室重放,作進一步分析時使用。基本測量設備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a)測聲換能器系統;
b)測量濾波放大系統;
c)數據記錄存儲系統;
d)其他系統:包括監聽系統、特殊需要(如相關、統計等)的處理系統。
5.2測聲換能器系統
5.2.1測聲換能器系統的結構及布置
測聲換能器系統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成浮標或者潛標方式(特定情況下也可採用船載方式),聲系統的結構及布置設計要求如下:
a)聲系統結構不應在水下海流中引起共振,不影響聲場及不形成聲屏障效應;
b)信號傳送應使用柔軟、纖細的電纜;
c)水聽器的固定要有防振措施,亦可加導流罩。
5.2.2測量水聽器
測量水聽器要保證高靈敏度和低噪聲以滿足測量要求。具體技術要求如下:
a)在測量頻率範圍內,水聽器靈敏度應大於—170 dB,不均勻性應小於±2 dB;
b)等效噪聲聲壓譜級:小於Wenz噪聲譜低限;
c)水平指向性:其指向性圖與理想的全指向性圖的偏差應小於±1.5 dB;
d)垂直指向性:—3 dB波束寬度應大於60°;
e)其他電聲性能應符合GB∕T 4128—1995的有關規定;
f)如果測量採用水聽器陣,則各通道陣元相位不一致性不超過2°。
5.3測量濾波放大系統
測量放大系統可以用濾波器、放大器等。對濾波器和放大器的具體要求如下:
a)在測量頻率範圍:通帶內頻響起伏為0.5 dB;
b)在測量頻率範圍:阻帶內最小衰減為60 dB;
c)在測量頻率範圍:放大器幅頻不均勻性應小於±0.2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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