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在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方面,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並增加規定外交部為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申請的部門。 2015年2月25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這是繼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後,二次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二審稿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草案審議

2014年10月27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草案規定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

2015年02月25日,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系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立法背景

中國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嚴峻複雜,暴力恐怖活動呈現出國際因素影響加大、案件多發頻發、網上網下互動等新趨勢。反恐怖主義工作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向實戰化轉型,在反恐怖主義情報、偵查、防範、應急等各方面都有了新的發展。

面對嚴峻複雜的反恐怖主義鬥爭形勢,需要制訂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完善中國反恐怖主義法律體系。同時,隨著中國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對象和範圍不斷拓展,進一步完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有利於在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中把握主動。

主要內容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對有關工作體制機制責任和安全防範、情報信息、應對處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規定,是一部包括權力與責任、實體與程式的專門性法律。

在工作體制機制責任方面,草案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以及軍隊、武警、民兵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做了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保障、監督和法律責任。

在安全防範措施方面,草案規定了宣傳教育、網路安全管理、運輸寄遞貨物信息查驗、危險物品管理、防範恐怖主義融資、城鄉規劃和技防物防、重點目標保護、國(邊)境管控與防範境外風險等措施。

在情報信息方面,草案規定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和跨部門情報信息運行機制,統籌有關情報信息工作。

在應對處置方面,草案規定了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明確了指揮長負責制和先期指揮權,詳細規定了可以採取的各種應對處置措施。

在國際合作方面,草案規定了反恐怖主義國際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國際資金監管合作、刑事司法協助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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