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增進同各國議會議員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來,發展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維護世界和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承認各國議會聯盟章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代表團”(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團),參加各國議會聯盟。
第二條 人大代表團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
人大代表團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擔任。
第三條 人大代表團設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和執行委員若干人組成。
執行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擔任。
第四條 人大代表團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人大代表團執行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人大代表團全體會議審查人大代表團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審查出席各國議會聯盟大會代表團的工作報告。
第六條 人大代表團執行委員會負責制定人大代表團的工作計畫,同各國議會聯盟聯繫,組織代表團出席各國議會聯盟的會議,向各國議會聯盟繳納會費。
第七條 人大代表團或者人大代表團執行委員會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根據各國議會聯盟大會或者它的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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