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8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
1986年12月2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3月15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2月28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