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共和國票據法

為了規範票據行為,中華人共和國票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1月1日頒布。

現代物流實用詞典里為了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中華人共和國票據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1月1日頒布。
“票據法”特彆強調: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
2、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4、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5、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定,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6、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偽造、變造票據的;
②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③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④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⑤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⑥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⑦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7、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8、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1、本法規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按月計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無對日的,月末日為到期日。
12、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製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