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對全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參與制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審批基本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三)承擔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目標運行管理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
(四)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擔落實市、縣政府下達的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核定新建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街道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文明村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承擔全縣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行業歸口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全縣安全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和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職業衛生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協助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特別重大、重大事故。
(十四)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組織擬訂全縣安全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負責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