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小板市場,海外又稱為創業板市場或二板市場,是相對於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機板市場而言的,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和高科技企業。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標準的小公司只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全球眾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又存在著很多不規範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中小板市場。
制度
在現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市場中設立一個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的板塊。針對中小企業板塊的特點,在其設立初期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相應制度安排:
1、在發行制度上,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企業主要是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的公司,相當於以往的主機板小盤股,根據市場需求,確定適當的發行規模和發行方式。
2、針對中小企業板塊的風險特徵,在交易和監察制度上做出有別於主機板市場的特殊安排:
一、改進開盤集合競價制度和收盤價的確定方式,進一步提高市場透明度,遏制市場操縱行為;
二、完善交易信息公開制度,引入漲跌幅、振幅及換手率的偏離值等監控指標,並將異常波動股票納入信息披露範圍,按主要成交席位分別披露買賣情況,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完善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最佳化股票價量異常判定指標,及時揭示市場風險,減少信息披露滯後或提前泄漏的影響。
3、在公司監管制度上,針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本較小的共性特徵,實行比主機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募集資金使用定期審計制度;
二、建立涉及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開發、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等內容的年度報告說明會制度;
三、建立定期報告披露上市公司股東持股分布制度;
四、建立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的誠信管理系統;
五、建立退市公司股票有序快捷地轉移至股份代辦轉讓系統交易的機制。
特點
1、是從深交所的主機板市場中單獨設立一個板塊,命名為中小企業板塊。不同於其他板塊的是中小企業板設立獨立的指數,代碼也不同於主機板中其他股票的代碼,交易結算也獨立運行。
2、進入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的股票主要是已經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流通規模較小的公司股票,以“小盤”為最突出的特徵。
3、不會全流通,可能通過金融創新來提高流通股的比例。中小企業板塊的股票還是有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分,與主機板市場中其他股票相同,但由於總股本較小,比較適合進行金融創新的實驗,板塊中的股票很有可能作為非流通股減持的試點對象。
定位
中小企業板定位於為主業突出、具有成長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發展平台,促進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和發展,是解決中小企業發展瓶頸的重要探索。中小企業板是現有主機板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發行上市條件與主機板相同,但發行規模相對較小,成長較快,而且上市後要遵循更為嚴格的規定,目的在於提高公司治理結構和規範運作水平,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護投資者權益。將來可能設立的創業板市場與中小企業板本質上都是為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服務的,但是二者之間在發行上市條件、交易機制等方面會存在較大差異,中小企業板將為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積累監管經驗及運作經驗,有利於促進創業板市場的推出。
年表
2000年起,深交所暫停新股上市申請,專門籌備創業板。國家明確深交所創業板地位,深交所創業板建設全面展開。
2000年2月21日,深交所高新技術企業板工作小組成立。2000年7月1日,第二交易結算系統正式啟用,進入雙機並行運行,標誌深交所在技術系統上有一個新發展。
2000年9月18日,設立創業板市場發展戰略委員會、國際專家委員會兩個專門委員會和發行上市部等八個職能部門,標誌創業板組織體系建立。
2000年10月14日,深交所副總經理胡繼之首次系統全面闡述創業板的功能定位、發展思路和深交所歷史使命,被視為中國“創業板”宣言。
2000年10月28日,深交所創業板技術系統全網測試順利完成,覆蓋深交所所有會員2600多家證券營業部。
2004年2月10日至12日,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召開。尚福林明確提到:“200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盤股板塊”。
股票分布
截止2009年8月23日,中小企業板塊共有282隻股票,聚集了中小企業中一批優秀的上市公司,其中投資者比較熟悉的企業有:
蘇寧電器——國內家電連鎖經營行業排名第二,上市以來累計漲幅達到了878%;
航天電器——國內高端電子元器件生產領域的技術領先者,上市以來累計漲幅達到了761%;
凱恩股份——電解電容器紙全球市場占有率20%;
東信和平——世界充值卡生產規模最大的廠商之一,國內市場占有率第一;
海特高新——國內現代飛機機載設備維修規模最大、用戶覆蓋面最廣、維修設備量最大;
山東威達機械——中國最大的鑽夾頭生產企業,世界主要的鑽夾頭生產基地之一,2003年市場份額40%;
中捷股份——工業縫紉機8%;高速平縫機15%;曲折縫機占國內市場份額62%,世界市場份額40%以上。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強化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定本特別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適用本特別規定。
本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請上市時,其公司章程除應當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外,還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並在《上市公告書》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股票根據《中小企業板塊交易特別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作出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第六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內容:
(一)截至報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
(二)公司開展投資者關係管理的具體情況。
第七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投資項目等各方面的情況,並將說明會的文字資料放置於公司網站供投資者查看。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採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公司應當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包括對實際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金額、實際投入時間和完工程度進行專項審核,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專項審核的情況。
第九條
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違反本特別規定的,本所按《上市規則》相關條款予以處分。
第十條
本特別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特別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定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繫電話: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聯繫電話: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定。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定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定》,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定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定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定有關或因執行本協定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定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定的修改協定和補充協定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定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