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於2018年11月2日制定印發。《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財教〔2009〕275號) 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8〕12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中央高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籌資機制,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從2009年起,中央財政設立了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為規範和加強項目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2日

辦法全文

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中央高校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籌資機制,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設立中央高校捐贈配比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對中央級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獲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捐贈收入(以下簡稱“合格捐贈收入”)進行獎勵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捐贈收入是指中央高校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收的用於本校的社會捐贈貨幣資金。

第四條 配比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總量控制,因素分配。配比資金年度預算根據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實行總量控制,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選取客觀因素,以分檔超額累退配比為主,體現公平公正和激勵約束。(二)正向激勵,適當傾斜。配比資金分配在體現“多受捐多配比”正向激勵原則的同時,對困難地區、發展薄弱以及捐贈基礎相對較弱的中央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三)統籌使用,注重績效。中央高校結合實際對配比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增強高校資金使用的自主權。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提高配比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教育部負責制定配比資金管理辦法,制定評審確認原則,核定年度預算,組織申報評審,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央高校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按要求匯總後,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財政部、教育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預算下達所屬高校,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適時開展績效評價。

第七條 中央高校是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評審確認原則,完整準確申報當年配比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已配比資金,主動申報核減,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直接負責;應當嚴格規範捐贈收入和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開展配比資金申報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反饋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審結果後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複審。中央高校應當在收到評審或複審結果後規定時間內,對評審和複審結果予以確認。

第九條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將經中央高校確認的評審結果報教育部、財政部審定。第十條 配比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因素、發展因素、管理因素等,以基礎因素為主。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中央高校本年度合格捐贈收入、分檔超額累退比例等;發展因素主要考慮高校所在區域、辦學特色、捐贈基礎等;管理因素主要考慮申報質量、核查結果、績效管理、預算執行等。根據中央高校捐贈收入發展情況和相關管理改革要求,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分配因素進行完善。

第十一條 配比資金對中央高校申報的單筆10萬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贈收入資金實行配比,對西部和東北地區中央高校,以及民族、師範等捐贈基礎相對薄弱的中央高校申報的單筆1萬元(含)以上的合格捐贈收入實行配比。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配比資金由中央高校納入預算、嚴格管理、統籌使用。優先用於推進思想政治工作、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和學生資助,不得用於償還貸款、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相關支出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國家規定的,由中央高校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配比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央高校使用配比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中央高校應當將配比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加快配比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配比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套用,並定期總結配比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報主管部門。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負有監管責任,應當加強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十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對配比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預算執行緩慢或與績效目標存在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應採取減少或暫停安排配比資金等措施。

第十九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對中央高校已獲得配比資金的捐贈收入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反饋中央高校。中央高校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核查結果後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教育部經費監管事務中心組織複查。中央高校應當在收到核查或複查結果後規定時間內,對核查或複查結果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 對於核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捐贈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額從下一年的配比資金預算中予以全額扣減,不足扣減的,依次扣減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績效撥款、基本支出財政撥款。核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捐贈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除全額扣減外,在中央高校範圍內予以通報;5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除全額扣減外,停止該校捐贈配比申報資格一年;2000萬元(含)以上的,除全額扣減外,停止該校捐贈配比申報資格兩年。如發現中央高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比資金核定和檢查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可參照本辦法設立地方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央級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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