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1月17日,財政部、商務部以財建〔2013〕4號,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分配、專項資金使用、預算執行與專項資金支付、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附則6章22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9年印發的《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2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有關檔案,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商務部
2013年1月17日
附屬檔案:
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對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將專項資金切塊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省),由各省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自主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統籌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照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的有關業務指導檔案加強項目管理,接受財政部、商務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範、科學運作和注重效益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分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第三產業增加值、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區域發展差異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具體分配辦法:
某省專項資金分配額= 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長率×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20%×該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該省地區差別係數/∑(各省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各省地區差別係數)]
地區差別係數分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國家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其中,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省統計局上一年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專項資金分配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鈎,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省份,視情扣減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額。對預算執行嚴重滯後及專項資金管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加大專項資金扣減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專項資金。扣減或收回的專項資金用於獎勵其他績效評價合格的省。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到省後,應按照項目法管理,在以下範圍內確定支持重點,集中財力支持項目建設、改造和發展:
(一)民生商貿服務業項目,包括家政服務、大眾化早餐工程、社區商業等;
(二)與生產流通直接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生產生活資料商貿物流、酒類流通追溯、品牌促進、電子商務、屠宰企業升級改造及屠宰監管技術系統等;
(三)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業項目,包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二手車流通、舊貨流通、流通領域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流通體系建設等;
(四)與公共服務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市場監管、市場監測、商貿服務行業統計、應急調控等;
(五)其他經財政部、商務部確認的商貿流通領域服務業項目。
第八條 專項資金以補助、以獎代補和貼息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除必須由財政負擔的公益性項目外,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補助的辦法,用於對已竣工驗收項目予以補助,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採取貼息方式的,對上年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予以補貼。貼息率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不超過同期實際發生的利息額,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建設、設備購置安裝、信息系統開發、品牌展覽推介、家政服務及公共服務崗位培訓、應急調運運費、市場監測統計費用等與項目建設實施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征地拆遷、車輛購置以及人員經費、設施維護等經常性開支。不符合規定支出範圍的,不得納入項目總投資。
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的,可用於上述支出歸墊。
採取貼息方式的,主要用於補償與上述支出相關的銀行貸款利息。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與地方資金、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 各省應積極採取措施,提早確定年度支持重點,加強項目儲備,深化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實施進度,加快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於中央財政下達專項資金(以預算檔案印發日為準)3個月內將專項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並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財政部、商務部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本省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具體項目清單、項目總投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地方資金、項目單位及社會資金)、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條 具體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上報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內容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商務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其中:
採取補助方式的,原則上按預算、按契約和按項目實施進度支付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覆決算後支付。為確保項目實施資金需求,也可在確保資金安全情況下,在項目開工後預撥資金,並預留10%尾款,待項目完成驗收且批覆決算後支付。
採取以獎代補和貼息方式的,應在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後,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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