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7月26日由財政部以財企〔2011〕206號印發。《辦法》共10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1〕20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管理,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是根據《關於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組通字〔2008〕46號)的規定,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申請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企業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
(二)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或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實報實銷的企業;
(三)上兩年連續虧損企業。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按離休幹部每年人均醫藥費1.77萬元標準給予補助。今後將根據離休幹部醫藥費開支情況,適時調整人均補助標準。
第五條 企業申報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應向其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二)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表1);
(三)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離休幹部基本情況表(見附表2,以截至申報當年10月31日情況為準,包括所在企業名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年月、離休前職務等);
(四)申報前兩個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及所附利潤表複印件。
第六條 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編制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附表3)和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基本情況審核匯總表(附表4),於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附以上兩表及電子數據光碟,並附申報資金企業前兩個年度企業審計報告及所附利潤表複印件。
第七條 財政部根據額定的補助標準及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母公司)核定的離休幹部人數核算並撥付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用於離休幹部參加所在地單獨統籌及醫藥費報銷。補助資金當年有結餘的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或截留挪用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20××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表(略)
2.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基本情況表(略)
3.20××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4.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基本情況審核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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