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6年7月17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庭院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庭院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庭院綠化管理,改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和在京中央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公區和住宅小區的庭院綠化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的庭院綠化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化委員會負責確定本部門、本單位庭院綠化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歸口管理本部門、本單位下列工作:
(一)制定庭院綠化規劃;
(二)編制、審核庭院綠化資金預算和使用計畫;
(三)組織管理庭院綠化新建和改建項目;
(四)與養護管理單位簽訂責任書,落實養護責任;
(五)協調地方相關單位,處理庭院綠化的有關事宜;
(六)協調、指導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和檢查庭院綠化工作;
(七)評審在京直屬單位庭院綠化規劃設計方案,評比、表彰直屬單位的綠化工作;
(八)完成上級綠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庭院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應符合北京市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本部門發展計畫。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化辦公室歸口管理所屬單位庭院綠化總體規劃,評審新建辦公區及居住小區綠化規劃設計方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規劃設計,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及綠化規劃用地或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三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區日常綠化養護管理經費標準按北京市規定的綠化養護費用標準執行。部門、單位自管或共管小區的綠化養護管理經費由房屋產權單位按照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區及住宅小區的新建項目綠化建設資金在該項目的基本建設經費中列支,改造項目的綠化費用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改造計畫,納入項目改造工程預算。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節約使用綠化經費,辦公區及住宅小區的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養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地的養護管理實行責任制,綠化辦公室負責與養護管理單位簽訂責任書,提出年度養護管理要求和具體計畫。養護管理單位負責制定養護管理措施,有權拒絕未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園林設施及栽植物的遷移和更改,保護綠化成果不受侵害。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新建綠地應先由施工單位養護一年,驗收合格後納入綠地產權單位進行正常的養護管理。對已建成綠地的養護管理,應確保綠地功能的正常發揮,確保植被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三條 因故需征占綠地或砍伐、移植本單位轄區內樹木的,由本單位綠化辦公室向區、市綠化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按規定繳納綠化占用費或樹木砍伐費、移植費。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因施工需臨時占毀綠地的,應提前告知本部門綠化辦公室,由綠化辦公室報區、市有關部門審批後施工。施工單位應預留足額綠地恢復經費,施工完成後在綠化辦公室監管下及時恢復被占毀綠地。
第十五條 經批准允許砍伐、移植樹木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批准範圍和數量進行。人為造成綠地樹木、花草及綠地設施損毀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綠地樹木、花草及綠地設施損毀並影響正常生活、生產或人身安全的,由綠地主管部門負責恢復。
第十六條 為保證電力、通信或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需對樹木進行修剪的,由本部門綠化辦公室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准後修剪。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地下出現跑、冒、滴、漏、爆等事故,有關部門應及時搶修,對在搶修過程中造成綠地損毀的,應及時恢復。
第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地的養護管理均應達到《北京市二級養護質量標準》要求,其中50%以上綠地應達到《一級養護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區和住宅小區內的古樹名木,由本部門綠化辦公室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養護管理。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庭院綠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綠化辦公室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庭院綠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評選綠化先進。
第二十一條 對在庭院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負責表彰和獎勵;對在庭院綠化建設及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綠化辦公室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綠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