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質量辦”)負責組織實施抽查的扦樣與檢驗工作,向承檢機構下發委託扦樣及檢驗任務通知,安排復檢任務等。第五條 扦樣檢驗內容包括對中央儲備糧被檢驗品的採集,品質檢驗及檢驗報告。
第六條 扦樣檢驗須扦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所扦取的樣品能夠反映被抽查庫點中央儲備糧的總體質量情況和糧食安全儲藏情況。
第七條 扦樣庫點隨機選取。選定庫點為中央儲備糧直屬庫的,對庫存糧食實行全部扦樣檢查質量,同時核查數量;選定庫點為中央儲備糧代儲庫的,只對庫存的中央儲備糧扦樣檢查質量。
第八條 樣品的扦取與檢驗工作,可委託被抽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的省級或地級糧油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承擔。承檢機構在檢驗工作結束後,需編寫“中央儲備糧質量抽查扦樣檢驗報告(包括編制檢驗結果匯總表)”(以下簡稱“檢驗匯總報告”)。
承檢機構對扦樣、檢驗報告負責。
第九條 承檢機構接到質量辦的通知後,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抽查的技術性檔案,掌握工作的總體要求和技術規定,並按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以確保扦樣與檢驗任務按質、按時完成。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並在有效期內;
(二)具備完成檢驗任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檢測儀器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在檢定周期內;
(三)參加質量辦組織的比對檢驗,並符合規定要求;
(四)扦樣及檢驗的技術人員應持有《糧油質量(監督)檢驗員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人員數量應滿足完成扦樣及檢驗工作的需要;
(五)備有必要的扦樣工具,包括扦樣器(含深層扦樣器)、合格的樣品裝具(具塑牛皮紙袋或布袋,塑膠筒等)、大包裝箱、封條等;
(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有效,檢驗結果準確、可靠;
(七)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工作責任事故。
第十一條 扦樣、檢驗要嚴格執行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扦樣及檢驗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或其他渠道解決,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
第十三條 凡經國家扦樣檢驗的庫點,自抽查之日起三個月內,一般不再進行重複檢驗。
第二章 扦 樣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派專人到現場扦樣,被抽查糧庫應派員協助扦樣工作。扦樣人員扦樣時,應遵守被抽查糧庫的有關規章制度,確保人身安全,並注意保護密封薄膜、測溫電纜等儲糧設施。
第十五條 扦樣要求。每份樣品代表數量一般為2000-3000噸。
(一)散裝糧食:扦樣、分樣按GB 5491執行。
1.對於儲糧數量較大的倉房,一般以2000-3000噸作為一個檢驗單位(即以200噸為1個扦樣單位,扦取的樣品混合後形成一個原始樣品,全部原始樣品混合後形成檢驗樣品)。每增加3000噸增加一個檢驗單位。
2.扦樣點的布置
(二)包裝糧食:扦樣、分樣按GB 5491執行。
1.對於同種類、同批次、同貨位、同儲存條件下,以2000-3000噸作為一個檢驗單位(即以1個貨位為1個扦樣單位,以整個貨位作為一個檢驗單位;每個貨位扦取的樣品混合後形成一個原始樣品,全部原始樣品混合後形成檢驗樣品)。
2.包裝糧扦樣點的布置,在確保扦樣人員的安全、不破壞原有儲糧形態的前提下合理設定扦樣點。根據包裝庫儲存的實際情況,在質量分布很不均勻的情況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層的樣品;如翻包打井確有困難,難以實施時,可在糧垛邊緣和上層設點扦樣,每個點扦取樣品量應保持一致。
(三)植物油:扦樣、分樣按GB/T 5524執行。
(四)糧食安全儲藏情況的扦樣: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試行)》的要求,對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單獨扦樣、單獨存放、單獨記錄、單獨評定,其中,糧溫需現場測定並詳細記錄。
對於儲糧安全的扦樣,扦樣點應重點設在糧倉邊緣、底部、表面。
第十六條 正在熏蒸倉房的糧食,可不扦樣。
第十七條 扦取的檢驗樣品(不含對糧食安全儲藏檢查的抽樣)經混合分樣後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樣品,每份不少於1公斤(小麥不少於2公斤),其中2份送承檢機構用於檢驗和備用,1份由被抽查糧庫留存。備用、留存樣品應在低溫、乾燥(油脂樣品應避光)的環境中妥善保存,確保樣品不生蟲、不生霉、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抽查工作全部結束後繼續保留2個月。
平均樣品須經承檢機構和被抽查糧庫雙方確認後,方可封樣、編號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加蓋被抽查糧庫印章並由雙方代表簽字)。
第十八條 扦樣人應如實填寫《中央儲備糧油質量抽查扦樣檢驗樣品登記表》(以下簡稱《樣品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表中無填寫內容之處以“斜槓”填充。被抽查糧庫需在該表上加蓋公章,主管質量工作的負責人須在該表上籤字。
被抽查糧庫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註欄中加以說明。
第十九條 《樣品登記表》一式六份(列印),一份留存被抽查糧庫,一份留存承檢機構,其餘四份附在質量匯總報告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扦取樣品數量較多,承檢機構不能全部帶走時,由被抽查糧庫負責及時寄、送至承檢機構。
第三章 檢 驗
二十一條 質量辦將從承檢機構的備用樣品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送國家糧油檢測中心或指定的糧油檢測機構進行平行檢驗,以消除系統誤差,保證檢驗結果的公證性、可靠性。兩個檢驗結果差異較大的,以平行檢驗結果為準進行修正。第二十二條 承檢機構對樣品的接收、登記、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應當嚴格按規定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接收樣品應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性狀、封條有無破損及其它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樣品登記表》上的記錄是否相符,將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存入樣品庫。
第二十四條 樣品的領用、傳遞、處理要嚴格執行相應的程式,全部過程應有詳細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 檢驗項目為糧油國家標準和《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所列的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控制指標,以及根據質量抽查工作需要確定的其它檢驗指標。具體的檢驗項目按質量抽查方案執行。
第二十六條 檢驗結果綜合判定:
(一)質量指標
1.A類項目:水分,黃粒米,谷外糙米,小麥赤霉病粒,小麥礦物質,玉米生霉粒,酸價,出糙率,容重,純糧率,色澤、氣味、滋味;抽查方案中規定的衛生檢驗和植物檢驗檢疫指標。
2.B類項目:整精米率,不完善粒,雜質總量(雜質),互混,水分及揮發物,加熱試驗,含皂量。
3.判定規則:A類項目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超過標準中規定的數值)即判定為不合格;B類項目中有二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為不合格。
(二)儲存品質控制指標
儲存品質控制指標按《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判定。
(三)儲藏安全情況的檢驗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試行)》的要求,檢查有無色澤、氣味不正常,有無生霉、生蟲、受潮、結塊、發熱等情況,以及蟲糧的嚴重等級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塗改,並妥善保留備查。
第二十八條 承檢機構保留的備用樣品到期後,應按規定自行銷毀,但要有記錄備查。
第二十九條 樣品到達承檢機構之日起,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樣品的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數據匯總和質量匯總報告的編寫等工作。
第三十條 檢驗工作完成後,承檢機構應及時將檢驗報告送至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設在該省的中儲糧分公司或聯絡處;中儲糧分公司或聯絡處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抽查糧庫。承檢機構送出檢驗報告應做好記錄,並有簽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 檢驗報告應包括:概況(組織情況、扦樣庫點數量、扦樣數量和分種類情況及其代表數量)、質量狀況(分種類、分性質、分年限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的分析)、結果分析及建議等內容。報告應規範、清晰、準確。
第三十二條 檢驗報告以電子版(只報國家糧食局)和書面報告兩種形式上報。書面報告一式四份,加蓋承檢機構印章後報國家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各二份。
第四章 復 檢
第三十三條 被抽查糧庫對扦樣檢驗結果有異議,應自接到承檢機構的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中儲糧分公司或聯絡處向國家糧食局提出要求復檢的書面報告(可傳真),並抄送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承檢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第三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收到要求復檢的書面報告後,確認需要復檢時,由質量辦指定糧油質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樣品調用原承檢機構留存的備用樣品,不重新扦樣。
第三十五條 糧油質檢機構接受復檢任務後,應在10日內完成檢驗、結果匯總等工作,並將復檢結果上報國家糧食局。
第三十六條 質量辦負責匯總復檢結果,並將復檢結果通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復檢結果為最終檢驗結果。
第三十七條 復檢所需檢驗費納入中央儲備糧監督檢查總費用中。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八條 參與扦樣檢驗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做到公正、廉潔,認真負責,如實反映糧油的質量情況。對在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及時糾正並提出處理意見。第三十九條 未取得檢驗員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參加扦樣與檢驗工作。
第四十條 扦樣人員應按規定要求認真扦樣,如實記錄,並對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承檢機構在扦樣檢驗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四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證檢驗結果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四十三條 承檢機構對檢驗結果進行綜合判定時,不得對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和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的判定指標隨意修改。
第四十四條 承檢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不得弄虛作假。在承擔扦樣檢驗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單位同種類糧油的委託檢驗任務。
第四十五條 承檢機構要對抽查結果保密,未經委託方同意不得向社會、企業、個人提供.不得利用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承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質量辦負責令其限期整改糾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國家糧食局抽查質量檢驗任務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責成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糧食局組織地方儲備糧的抽查工作可參照此辦法執行。第四十八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
糧倉扦樣布點工作規範
根據國家標準(GB 5491—85)《糧食、油料檢驗 扦樣、分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新建高大平方倉、淺圓倉等新型倉房條件好、儲糧數量大的特點,考慮到中央儲備糧質量抽查時間緊、任務重的特殊情況,為統一扦樣規程,解決按GB 5491國家標準扦樣工作量大、可操作性差的問題,現對中央儲備糧質量抽查中散裝原糧扦樣布點約定如下:
一、扦樣原則
(一)質量、儲存品質扦樣
對於同種類、同批次、同等級、同貨位、同儲存條件下的糧食,一般按200噸扦取1份原始樣品,混合後以整個貨位作為1個檢驗樣品,每個檢驗樣品代表數量一般為2000—3000噸。
(二)儲藏安全情況的扦樣: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試行)》的要求,對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單獨扦樣、單獨存放、單獨記錄、單獨評定,其中,糧溫需現場測定並詳細記錄。
二、平房倉。分區分層設點扦樣。
1.分區設點:對於糧面面積較大的倉房,按350m2左右面積分區,各區設中心、四角5個點。區數在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兩區界線上的兩個點為共有點。糧堆邊緣的點設在距邊緣約1米處。
2.分層:對堆高在5米(含)以下的平房倉,扦樣層數按GB 5491有關規定執行。對堆高在5米以上的平房倉,扦樣層數設5層,第1層距底部30cm左右,第2層為堆高的1/3處,第3層為堆高的1/2處,第4層為堆高的3/4處,第5層距糧面20cm左右。
3.按區、按層、按點,先上後下逐層扦樣,各點扦樣數量一致。
三、圓倉(淺圓倉、磚圓倉、立筒倉):原則上按圓倉高度分層,逐層設點扦樣。
1.設點:對於直徑在8米(含)以下的圓倉按GB 5491有關規定執行;對直徑在8米以上的圓倉,每層按內(中心)、中(半徑的一半)、外(距倉邊1—1.5米)分別設1,4,8個點共13個點。
2.分層:對裝糧高度在5米(含)以下的,按GB 5491有關規定執行;裝糧高度在5米以上的,原則上分五層扦樣,第一層距糧面20cm,其餘各層等距離分布;對於裝糧較高,現有的扦樣設備達不到深度的圓倉,第一層距糧面20cm,其餘各層以扦樣器能達到的深度等距離分布。
3.按層按點,先上後下逐層扦樣,各點扦樣數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