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

針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國務院國資委5日對外公布了《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從安全生產條件、承包商管理、從業人員資格、事故報告等方面提出了中央企業必須堅決禁止的行為,以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基本信息

禁令內容

一、嚴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二、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五、嚴禁違反程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六、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七、嚴禁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八、嚴禁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嚴禁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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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明確規定中央企業嚴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嚴禁違反程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此外,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未經安全培訓教育並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等都被明令禁止。

國資委負責人就《禁令》的頒布實施答記者問時表示,《禁令》的具體要求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並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的重申。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2004年至2009年中央企業發生的135起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56%的事故有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包括隱患未及時消除)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因素,53%的事故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問題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訓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種設備不符合規定或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資質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變流程、方案的因素,而這些問題又大多與搶工期、超能力生產有關。近年來,一些中央企業還存在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現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該負責人表示,國資委將下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嚴格遵守《禁令》要求,對違反《禁令》的各級子企業和有關管理人員要嚴肅查處。國資委還將在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業績考核中,加大對違反《禁令》行為的處罰力度;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分;違反《禁令》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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