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是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其主要任務是促進就業及高新技術的發展,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

機構簡介

為了加強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包括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下同)之間的聯繫,促進創業服務中心和創業者在創業活動、科技開發、經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討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的途徑,加速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在中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主要任務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推動創業服務中心的建立,促進創業活動的開展,加強各創業中心間的信息交流和經驗交流,增進相互了解。
2.促進各創業服務中心與有關國際組織建立聯繫,交流介紹國外高、新技術的發展狀況和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成長經驗並為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機會,創造條件。
3.組織各創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創業中心工作人員的素質。
4.組織開展我國科技創業活動的理論探討以及戰略研究,組織專門課題的社會調查,為科技部和各地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發展規劃、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5.向各有關部門反映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的問題和創業者的要求,維護科技創業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的科技創業活動者。
6.承辦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包括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下同)之間的聯繫,促進創業服務中心和創業者在創業活動、科技開發、經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討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的途徑,加速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在中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推動創業服務中心的建立,促進創業活動的開展,加強各創業中心間的信息交流和經驗交流,增進相互了解。
2.促進各創業服務中心與有關國際組織建立聯繫,交流介紹國外高、新技術的發展狀況和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成長經驗並為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機會,創造條件。
3.組織各創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創業中心工作人員的素質。
4.組織開展我國科技創業活動的理論探討以及戰略研究,組織專門課題的社會調查,為科技部和各地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發展規劃、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5.向各有關部門反映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的問題和創業者的要求,維護科技創業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的科技創業活動者。
6.承辦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條:術專業委員單位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3.有權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2.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有關活動;
3.按期交納會費。
第五條:凡承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願意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工作辦法的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在自願申請並經專業委員會同意後,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單位。
第六條:本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制,各委員單位推薦一名負責人為委員會的委員。
專業委員會設會長一人(由主管部門擔任),主任委員一人,任期二年,由每二年一次的委員大會選舉產生,各委員均可參加競選。委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單位組織策劃,並確保會議成功。
專業委員會設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報會長審批並經委員大會通過後產生。副主任委員的選擇主要按地域劃分,原則上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東北、華北、西北、西南、中南、華東六個片區各一名。
科技部火炬中心、協會辦公室分別派一人作為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科技部火炬中心指派人員兼任秘書長。
第七條 委員大會的職責:
1.選舉產生主任委員,確定副主任委員;
2.聽取和審議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辦法;
4.決定下次委員大會召開的地點及承辦單位。
第八條:主任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委員大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其主任職責是:
1.主持召開委員大會;
2.制定專業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提交委員大會審議;
3.審批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入、退會事宜:
第九條: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各委員單位共同承擔。委員單位每年交納的會費用於開展各項活動。會費使用情況在下屆委員大會上報告,接受委員單位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經委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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