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領土上的香港社團思考

中國領土上的香港社團思考

《中國領土上的香港社團思考》一文是思想家易白2015年7月發表的一篇學術文章。文章發表後被5星文學網、獵焦網、中國士兵網等媒體轉發後,瘋傳網路並被廣泛引用,該文的敘述方式和文章思想贏得了讀者的讚譽,引起了許多民間社團組織者的共鳴。

文章作者

易白,本名王增弘,1986生於廣東汕頭,中共黨員。是從軍隊退役的博學者。他除了是畫家、詩人、作家,同時也是詞人、作曲家、歌手、哲學家、思想家、文藝評論家、平面設計師。許多主流媒體曾對他進行採訪及報導,其藝術天賦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被廣譽藝術天才。系解放軍美術書法研究院(成都軍區分院)畫家、普寧易學研究院秘書處秘書長、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主席、中國當代文藝出版社副總編輯、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院長、中國文學研究院院長。

文章信息

文章標題:中國領土上的香港社團思考

文章副標題: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感

發表時間:2015年7月2日

內容提要

本文就當下香港社團未被中國內地普遍認可這一現象,客觀辯證探析。筆者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合法登記註冊的社團可視為中國政府部門批准成立的中國社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法律效力所保護。

文章正文

近年來,中國內地民間的全國性社團越來越多。據有關資料統計,90%的民間社團均為中國公民在香港註冊後在內地從事經營和開展活動。有人認為這些在香港合法登記註冊的社團,中國內地並不認可。這是一個關係到國人團結,文化繁榮,強國戰略的研究課題。現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知識常識和收集到的部分新聞資料,分為三個層面嘗試探析:

第一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布了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儘管這是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法規檔案。但這份法規檔案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不僅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憲法、法律、法規這三者,什麼最大?憲法最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最後一段強調:“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據2015年6月25日新華網報導: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草案將憲法宣誓的誓詞,統一為65個字:“我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職責,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自覺接受監督,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努力奮鬥!”

請讀者們留意,這段誓詞雖然只有65個字,但這段誓詞開頭便強調“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可為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社團,在中國內地進行活動被某些記者、專家、律師帶著“有色眼鏡”看待?甚至被貼上“民間非法組織”的標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闡釋來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三十一條強調:“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依據上述這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個標題中辭彙的排列順序來看,我想國小語文及格的人都能從這個標題中看懂一大截。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上半句記載:“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

這還沒完,我們再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又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而在第二章第十二條再次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章

是誰誤導中國內地排斥香港社會團體

中國內地普遍存在排斥香港社團的現象,試問這種現象和美國的“種族歧視”現象,還有香港的“反水客”現象又有何區別?

那么,是“誰”給香港社團扣上“民間非法組織”這頂帽子?是那些匱乏基本政策法律知識常識的編輯記者,還有那些煽動造謠企圖破壞國人團結的反華勢力。而幫凶則是那些妄自評論、質疑、排斥香港社團的專家們。

其實,給香港社團扣這頂“帽子”有些欠妥。既不利於國人團結,又不利於強國戰略。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四條記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我對56個民族大團結的理解,自然包括香港在內。

形成上述原因有四個方面:(一)個別媒體記者嚴重匱乏法律法規知識常識;(二)中國內地社團對香港社團的排斥;(三)很多讀者未曾學習法律法規知識常識;不少律師和國家工作人員應對諮詢都回答得模稜兩可;(四)一些香港社團在中國內地非法謀利,嚴重影響了其它香港社團的聲譽。

有的媒體在披露時,慣用:香港協會、境外社團、非法組織等籠統辭彙,原本曝光的是個別香港社團,結果“個別”變成了“一片”,其它無辜的香港社團也被一片“抹殺”了。

不可否認,中國內地是有一些從事非法謀利的社團。但記者和專家不能因此將所有香港社團“一棒打死”,或將其定義為“民間非法組織”。加上中國內地社團本身有些“排除異己式”的思想觀念,久而久之使得香港社團在中國內地的號召力和凝聚力被降低。

但是,話說回來。中國內地社團的發展現狀其實也不容樂觀。

2007年7月,先後有76家媒體報導了“全國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欺騙性培訓事件,牽出其掛靠的“中愛聯”(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8年未年檢、涉及營利性活動。由中國經濟報刊協會和“中愛聯”主辦的“共和國脊樑”人物評比表彰活動,違反社會組織“不得向會員單位收取費用”等有關規定,主辦單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處罰。8月,民政部分別對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中國散文學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國報紙副刊研究會、中國紀實文學研究會、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等8家社會組織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懲戒其以掛名方式參與由企業具體承辦的活動、不履行主辦單位職責、對活動疏於監管等行為。

2015年1月21日,中紀委在官方網站就書協“官氣”太重問題再次發文警告“領導幹部不要到藝術家的盤子裡搶肉吃”,還稱“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熱衷於到藝術家協會謀取一官半職,可以說是‘蔚為風尚’。君不見某個省份的書法家協會副主席,竟達幾十人之多,令人瞠目結舌。” ?

2015年5月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每周通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3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13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其中,國家發改委通報了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均涉及中國價格協會。

由此可見,考量一個社團是否正規和權威,不能僅憑:主管主辦單位、行政級別、登記註冊地、社團名稱、會員人數來進行“表面考量”;還應當通過該社會團體本身的宗旨、制度、行動、成果來進行“本質考量”,最需要考量的是,該社團為會員和人民辦了多少實事,對社會發展進步做了多少貢獻。

第三章

香港社團在本國活動違法一說過於牽強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一詞的【釋義】1.言談;談論。2.言詞;發表的議論或意見。因此,撰寫此文,討論香港社團在本國領土的普遍發展狀態是中國公民的自由。

“結社”一詞是何意?意思是組織團體。也就說,除了言論自由,中國公民還有出版書籍、組織團體、參加集會等自由。所以,中國公民在香港(本國領土)合法登記註冊社團,然後在本國領土組織集會,開展活動,被定為違法一說,未免過於牽強。

如果認為論據不足,那么再看看2000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21號《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民間組織:(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的;(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三)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請大家注意,上述內容(一)所強調的“未經批准”並沒有明確指出未經哪一級行政機構批准,也沒有指出未經哪些區域行政機構批准。上述內容(二)所強調的“未經登記”並沒有明確指出未經哪一級行政機構登記,也沒有指出未經哪些區域行政機構登記。如果再綜合上述內容(三)的話;那么只要是在香港(本國領土)合法登記註冊又沒有被撤銷登記的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在本國領土進行活動,怎么能被定義是違法呢?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的辦法。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章第四條指出: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憲法”一詞,是排在最前的,可見我們最先需要遵守的應該是憲法,其次才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例都不能和憲法對抗,必須維護憲法權威。

那些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看都沒看,就直接下結論定義香港社團在本國領土進行活動屬於“民間非法組織”的記者、律師、專家,我想問問你們:難道香港不是中國的領土嗎?難道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嗎?難道香港市民就不是中國人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當你們沒有遵守憲法,草率定義香港社團為“民間非法組織”的時候,請問:“你們是否違反了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如果有國家工作人員,看到上述內容認為不妥。那么請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最後,我想告訴讀者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條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學術論據

論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論據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論據三

《習近平:切實增強憲法意識 推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2014年1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講話,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大網

論據四

《國家主席總理就職時擬向憲法宣誓》2015年6月25日.引自國家通訊社新華社主辦中央重點新聞網站新華網

論據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21號《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00年4月10日.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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