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協

中國音協

中國音協成立於1949年7月,是繁榮我國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的重要力量。中國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制。第十二條 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第十八條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中國音協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中國音協會員。

協會簡介

中國音協中國音協

中國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全國性產業文聯所屬音協,贊成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中國音協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中國音協會員集體參加本會活動時,視同於團體會員。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中國音協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中國音協會員。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凡因調離音樂工作崗位並長期不從事音樂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凡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旅外華人音樂家和外國音樂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工作宗旨

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和“三貼近”原則,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協會機構

中國音樂家協會下設發展委員會、創作委員會、理論委員會、表演藝術委員會、民族音樂委員會、音樂教育委員會、社會音樂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音樂權益保障委員會等九個專業委員會,並擁有六十餘個專業二級學會。

協會的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室、組織聯絡部、對外聯絡部、會員工作部、社會音樂部以及理論刊物編輯室和創作刊物編輯室。編輯出版有《人民音樂》、《音樂創作》、《詞刊》、《歌曲》、《兒童音樂》、《中國音樂》專刊等六種音樂報刊。

現任領導

名譽主席:吳祖強、傅庚辰

主席:趙季平

副主席:徐沛東(駐會)、彭麗媛、王次炤、葉小鋼、譚利華、廖昌永、印青、余隆、宋飛、宋祖英、張國勇、努斯來提·瓦吉丁、孟衛東、顧欣

分黨組書記:徐沛東

分黨組副書記:韓新安

分黨組成員:王建國、田曉耕、王宏

歷任領導

第一屆(1949年7月)

主席:呂驥

副主席:馬思聰、賀綠汀

第二屆(1960年8月)

主席:呂驥

副主席:馬思聰、賀綠汀、查阜西

第三屆(1979年11月)

主席:呂驥

副主席:賀綠汀、李煥之、李凌、周巍峙、丁善德、時樂蒙、趙渢、才旦卓瑪、孫慎、周小燕

第四屆(1985年5月)

名譽主席:呂驥、賀綠汀

主席:李煥之

副主席:丁善德、才旦卓瑪、孫慎、李凌、李德倫、時樂蒙、沈亞威、嚴良堃、吳祖強、周小燕、趙渢、施光南、瞿維、瞿希賢

第五屆(1999年12月)

名譽主席:呂驥、李煥之、吳祖強

主席:傅庚辰

副主席:吳雁澤(常務)、才旦卓瑪、王世光、王立平、王次炤、李谷一、谷建芬、閔惠芬、陸在易、金鐵霖、趙季平、鮑蕙蕎

第六屆(2004年12月)

名譽主席:吳祖強

主席:傅庚辰

副主席:徐沛東(常務)、王世光、王立平、王次炤、吳雁澤、李谷一、閔惠芬、陸在易、金鐵霖、趙季平、鮑蕙蕎、廖昌永、譚利華、葉小鋼

顧問:才旦卓瑪、孫慎、嚴良堃、時樂蒙、谷建芬、周小燕、瞿希賢

組織機構

職能部門

組織聯絡部

會員工作部

對外聯絡部和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社會音樂部

辦公室

人事處

音樂表演者權益保障中心

理論刊物編輯室

創作刊物編輯室

出版機構

中國音樂家協會雜誌社

中國音樂家音像出版社

專門委員會

發展委員會

創作委員會

理論委員會

表演藝術委員會

民族音樂委員會

音樂教育委員會

社會音樂委員會

對外聯絡委員會

音樂權益保障委員會

協會章程

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國音協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高舉旗幟、圍繞中心、服務人民、改革創新,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繁榮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任務

第四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維權的作用。

第五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六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組織中國音樂金鐘獎等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辦好音樂刊物,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與成果。

第十條 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一條 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

第十二條 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 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

會員

第十六條 中國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全國性產業文聯所屬音協,贊成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中國音協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文化主管部門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音樂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中國音協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中國音協會員。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有關方面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訂,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二十一條 凡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音樂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工作報告;

3. 制定和修改《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

4.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主持,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ESE MUSICIAN’ASSOCIATION(縮寫:CMA),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國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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