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鋰電池技術聯盟

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國家試點聯盟 根據科技部等六部門《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08]770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國科發政[2009]269號),以及《國家科技計畫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338號)等檔案的規定,現就推動鋰電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與發展說明如下:

簡介

本聯盟各方共同約定“中碳聯盟北京低碳研究院”作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代表聯盟與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簽訂科技計畫項目任務書等檔案;聯盟對外簽署的其他檔案可由相關聯盟成員就具體事項,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聯盟理事長單位簽署。

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作為中國低碳產業聯盟下屬分支機構探索建立產學研合作的信用機制、責任機制和利益機制,探索承擔國家重大技術創新任務的組織模式和運行機制,探索整合資源構建產業技術創新平台,重點開發電動汽車、電動腳踏車鋰電技術,探索率先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政策,發揮行業技術創新的引領和帶動作用,為更多聯盟的建立和發展積累經驗。現面向相關行業協會,社團組織,龍頭企業(必須擁有獨立的研究實驗室與研究專家團隊),有科研實力的研究機構,知名大學,知名專家補充聯盟發起單位,相關單位請及時與我單位聯繫,遞交相關材料以備審核。

審批後,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每年向科技部申報項目課題,項目課題及相配套的經費將分配到各發起單位進行研究,聯盟非發起單位成員無資質獲得課題及配套經費。

收到此函後,請您直接與秘書處聯繫,辦理相關手續。

中國鋰電池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中碳聯盟北京低碳研究院

二零一一年八月

附屬檔案

科技部等六部委對聯盟的支持(摘自科技部等六部門《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營造有利於聯盟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支持聯盟構建和發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規範聯盟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總結聯盟運行的體制機制和模式。把體制機制創新和資源配置結合起來,加大對聯盟的支持力度,引導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長效機制。

第二條 在聯盟先行投入的基礎上,國家科技計畫積極探索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後補助等方式支持聯盟的發展。經科技部審核並開展試點的聯盟,可作為項目組織單位參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鼓勵聯盟向國家科技計畫專家諮詢庫推薦評審專家。國家科技計畫根據各自的管理程式反映和徵集聯盟的科技需求。

第三條 依託聯盟制定產業發展技術路線圖,為國家制定科技計畫指南提供依據。充分發揮聯盟在產業技術創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支持有條件的聯盟整合相關成員單位優勢,圍繞產業發展的戰略需求,集成產學研各方力量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科技創新研究。

第五條 支持聯盟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單位承擔國際科技合作計畫項目,帶動相關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在更高起點上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六條 鼓勵銀行、創業投資機構參與聯盟,向聯盟企業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創業投資機構對聯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優先支持。 第七條 聯盟協定約定的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是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組織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負總責,承擔項目組織實施的法律責任。聯盟內部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聯盟對外承擔責任主體單位據此向課題承擔單位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聯盟理事會審議聯盟的重大事項,聯盟根據聯盟協定確定的技術創新方向,以及各有關科技計畫的定位和支持重點,由理事長單位代表聯盟向科技部提出項目建議,獲得批准後,依據各有關科技計畫和經費的管理辦法組織科技項目(課題)。

第九條 對聯盟組織實施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建立決策、執行、監督評估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科技部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科技監督評估機構加強對聯盟執行項目的監督檢查,聯盟內部也要成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自我監督與評估機制。 第十條 根據國家科技計畫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聯盟組織實施的項目或課題在無法按計畫正常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或撤銷。如果作為聯盟成員的課題承擔單位中途退出聯盟,應由聯盟理事會提出調整或撤銷課題的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准後執行。如果作為項目組織單位的聯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以及各計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並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依法取得。

(二)聯盟組織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應依據聯盟協定在項目申請書和任務書中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許可實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聯盟解散或成員退出的智慧財產權處理方案。對於智慧財產權約定不明確的項目不予立項。違反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權益分配約定的項目參與單位,5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科技計畫組織實施。

(三)聯盟對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四)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向境外轉讓或許可獨占實施的,須報科技部批准。

第十二條 聯盟根據本規定及國家科技計畫和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制定聯盟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配套管理辦法,報科技部備案。辦法應包括項目的組織管理體系、經費的匹配及使用、監督及責任追究、智慧財產權共享及分割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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