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人身保險產品近期典型問題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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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辦發〔2019〕4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中發現的行業共性和個性問題,督促行業認真整改,不斷提升產品開發水平。現將2018年5月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和近期監管備案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通報。

主要內容

一、產品專項核查清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別公司存在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情況。一是部分公司如招商仁和、弘康人壽吉祥人壽、中意人壽等未按時報送自查整改報告,或整改進度安排不當。二是部分公司整改工作打折扣。如,安邦人壽、安邦養老、和諧健康等對自查發現的問題產品整改不及時。三是部分公司自查後仍存在疏漏。如,天安人壽某年金保險產品生存保險金給付不符合監管要求,存在長險短做風險;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醫療保險產品存在保額虛高、缺乏定價基礎等問題;友邦保險多款長期健康保險產品報備的費率浮動管理辦法,違反關於長期健康保險不得進行費率浮動的監管規定。

(二)產品開發設計和銷售宣傳“兩張皮”。一是在產品銷售環節誇大產品責任和功能。如,華夏人壽某醫療保險產品,公司行銷渠道公眾號在相關宣傳文案中存在貶低國家醫保政策的表述,影響惡劣。二是在產品停售環節缺乏必要的產品停售全流程管控。如,吉祥人壽一年前即已停止銷售的某產品,被媒體報導仍有相關產品宣傳介紹,顯示為可購買狀態,公司對產品銷售宣傳行為的管控存在明顯疏漏。

(三)條款設計表述不利於消費者理解。一是條款中對消費者利益可能受損的表述過於分散,不利於消費者充分了解知悉。二是條款中存在較多法律法規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長,消費者不願看、看不懂的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

二、近期產品備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產品開發報備不合規、不合理。一是將審批類產品作為備案產品報送。如,陽光人壽報送備案的某養老年金險保險(萬能型)最低保證利率為3.5%,突破備案產品監管規定上限。二是責任設計不符合有關監管要求。如,海保人壽某定期壽險產品包含意外傷殘可選責任。三是個別產品存在設計雷同或不具備保險屬性。如,工銀安盛、瑞泰人壽等公司報備的部分產品嚴重同質化;光大永明某年金險產品既無保障功能也無儲蓄功能;國富人壽某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為賬戶管理式,無風險保額。四是報備材料內容不齊全。如,上海人壽、崑崙健康個別產品無法律責任人或總精算師簽字;君龍人壽某分紅保險產品未在費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償付能力數據。

(二)產品條款設計不合規、不公平。一是條款表述不規範。如,部分公司產品條款中受益人表述為除另有約定外第一受益人為貸款發放機構。二是條款表述前後不一。如,華貴人壽某款定期壽險產品條款首頁舉例中兩位被保險人同時出險的賠付情況與條款保險責任描述不一致。三是理賠材料要求不合理。如,部分公司產品條款中保險金給付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做出解釋。

(三)費率厘定、精算假設不合規、不科學。一是個別產品存在較大利率風險。如前海人壽某分紅兩全保險產品,利潤測試的投資收益率假設為7%,存在較大利率風險隱患。二是個別產品存在“長險短做”風險。如,泰康人壽某終身壽險產品前5年退保率假設超過60%。

三、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設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我會有關監管規定,認真對照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強化合規經營意識,切實履行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對通報的問題,各公司要引以為戒,加大產品管理力度,提高產品管理能力,強化內控管理流程,規範銷售宣傳行為,嚴格按照監管政策要求,做好產品開發設計和經營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會將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繼續對各公司報備產品進行嚴格核查,定期通報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產品開發設計偏離保險本源,報備產品違反有關監管規定,以及仍涉及負面清單或問題通報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規範情形的,我會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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