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以下簡稱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檔案。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財務報表的意見,並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附於審計報告後。
第二章 審計意見的形成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七條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評價是否已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第八條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選擇和運用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並適合於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
(二)管理層作出的會計估計是否合理;
(三)財務報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第九條在評價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內容:
(一)經管理層調整後的財務報表,是否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一致;
(二)財務報表的列報、結構和內容是否合理;
(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
第十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五)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六)審計意見段;
(七)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註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託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十三條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報表已經過審計,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張財務報表的名稱;
(二)提及財務報表附註;
(三)指明財務報表的日期和涵蓋的期間。
第十四條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一)設計、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
(二)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三)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計畫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二)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式取決於註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註冊會計師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式,但目的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三)註冊會計師相信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其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如果接受委託,結合財務報表審計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註冊會計師應當省略本條第(二)項中“但目的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的術語。
第十六條審計意見段應當說明,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財務報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註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財務報表已經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註冊會計師已經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計畫和實施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並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術語。
第十八條當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不附加說明段、強調事項段或任何修飾性用語時,該報告稱為標準審計報告。
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的日期不應早於註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准財務報表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