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考慮內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本準則提及的審計程式僅適用於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審計活動,不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協助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式的情況。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活動及其可能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程式的影響。
第五條雖然註冊會計師對發表審計意見以及確定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獨自承擔責任,但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部分可能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的範圍和目標
第六條內部審計的範圍和目標因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組織結構和管理層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
內部審計通常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活動:
(一)監督內部控制;
(二)檢查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
(三)評價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四)評價對法律法規、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層政策、指示和其他內部要求的遵守情況。
第三章 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的關係
第七條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用以實現各自目標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於確定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八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其責任不因為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而減輕。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作出職業判斷,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章 了解與初步評估內部審計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內部審計工作,以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並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
第十條有效的內部審計通常有助於註冊會計師修改審計程式的性質和時間,並縮小實施審計程式的範圍,但不能完全取代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式。在某些情況下,考慮內部審計活動後,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內部審計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式沒有任何作用。
第十一條當內部審計與註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相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內部審計的職能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內部審計職能的評估結果,確定在實施風險評估以及修改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是否利用內部審計。
第十三條在了解內部審計並對其進行評估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重要因素:
(一)內部審計的組織地位及其對客觀性的影響;
(二)內部審計的職責範圍;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關注。
第五章 溝通和協調
第十四條當計畫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的工作計畫,並儘早與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討論。
第十五條如果內部審計工作是註冊會計師確定審計程式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考慮的一項因素,註冊會計師應當預先就下列事項與內部審計人員協調:
(一)審計工作的時間;
(二)審計覆蓋的範圍;
(三)重要性水平;
(四)擬確定的選取樣本的方法;
(五)對已實施工作的記錄;
(六)覆核與報告程式。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並了解所有引起內部審計人員關注、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工作的重大事項。
註冊會計師也應當將所有可能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告知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章 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
第十七條如果擬利用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並實施審計程式,以確定是否能夠滿足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需要。
第十八條在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範圍和相關方案的適當性,以及對內部審計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
(一)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經過充分技術培訓且精通業務的人員擔任,助理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的監督、覆核和記錄;
(二)內部審計是否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
(三)內部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內部審計報告是否與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一致;
(四)內部審計發現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得以適當解決。
第十九條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取決於註冊會計師對下列因素的判斷:
(一)相關領域的重大錯報風險;
(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評估;
(三)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的評價。
第二十條註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實施的審計程式主要包括:
(一)檢查內部審計人員已檢查的項目;
(二)檢查其他類似項目;
(三)觀察內部審計程式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事項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一)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的評價;
(二)對內部審計工作所實施的審計程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