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促進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進行衛生政策研究,為衛生決策提供諮詢意見;介紹國外經驗,加強對外和港、澳、台等地區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衛生管理人員培訓;編輯出版醫療衛生機構改革與管理書刊;開展衛生文化研究,推進衛生文化建設;評選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正面典型宣傳,塑造行業形象;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溝通,弘揚行業正氣;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向黨和政府反映醫療衛生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積極推進衛生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
促進會的會員遍布於衛生行業各個系統,具有較強的覆蓋面,主要包括:全國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計畫單列市衛生局、醫療救治系統、疾病預防控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中醫系統、部隊系統以及衛生部直屬單位、醫學院校及其附屬醫院、醫學科研院所等。
學會主要領導:
會長:高強
副會長兼秘書長:王環增
章程
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章程
(經2008年4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英文全稱是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n Health ideology and Culture,英文縮寫為CAPHIC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中國衛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國衛生行業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指示,牢固樹立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衛生改革與發展的實際,研究新時期衛生工作的特點,探討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發揮橋樑紐帶和理論指導作用。遵循“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的方針,堅持對理論研究與實踐進行指導,促進全國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提高。弘揚白求恩精神,加強全國衛生系統黨的執政能力、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全國衛生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系統總結長期以來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經驗,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
(二)總結、交流新時期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新成果和新經驗,探討新時期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促進和推動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的開展。
(三)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準確了解黨員和民眾的思想動態,充分發揮黨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切實有效和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並及時寫出調查報告,總結經驗。
(四)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吸取和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創新黨建工作方法和途徑的理論研究。
(五)配合黨組織研究加強政工隊伍建設,承擔培訓政工幹部工作,圍繞重點課題組織探討、調研、考察和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有關期刊及信息資料,不斷提高政工隊伍的思想政治業務素質,以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需要。
(六)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常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理事或其他人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