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黨建政研會其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中國航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經歷了航天工業部、航空航天工業部、航天工業總公司的歷史延革。1999年隨著軍工體制改革,航天劃分為航天科技、航天科工兩大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黨建政研會也正式成立。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黨建政研會設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現有會員單位57個。
章程
中國航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航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本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航天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pace Enterprises Culture Construction。英文縮寫CASECC)。
第二條 中國航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在本行業內組織和推動專兼職黨群幹部、技術業務骨幹和工人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黨建研究的民眾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緊密聯繫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和中國航天機電集團(以下簡稱"兩個集團" )改革與發展的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黨建研究,為全面提高航天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航天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在本會組織的活動範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航天科技集團黨組和中國航天機電集團公司黨組(以下簡稱"兩個集團公司")、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8號綜合樓315室和421室,產權屬兩個集團公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集團運作與管理的新要求,根據兩個集團公司公司的中心人物和實際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活動和經驗、成果的推廣交流活動。不斷總結新經驗,推出新成果,為兩個集團的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七條 組織人員深入開展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兩個集團公司黨組、直屬黨委反饋幹部、民眾的思想動態,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總結、評選在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在兩個集團內予以表彰和獎勵,評選和獎勵優秀論文和研究成果,並向中央國家機關工委、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推薦。
第九條 編輯出版有關書刊,編印有關資料。
第十條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等方面的諮詢、考察、培訓等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會吸收在兩個集團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院、基地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集團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聘請特約研究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集團研究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兩個集團公司黨組提名,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推選的有關人員組成。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設精幹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本會根據研究工作需要聘請顧問、特約研究員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兩個集團公司的撥款;
(二)團體會員繳納會費;
(三)非經營性活動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1999年4月30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