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絲綢協會

中國絲綢協會

中國絲綢協會是1986年成立的、以生產企業為基礎、繭絲綢貿工農相結合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目前,協會共有會員單位400家,其中即包括了浙江、江蘇、上海、四川、山東、安徽、重慶、廣東、廣西、遼寧等絲綢主產區的省市絲綢公司,也包括了全國重點骨幹蠶繭收烘、繅絲、絹紡、絲織、絲綢印染、絲針織、絲綢服裝、絲綢機械等眾多的企業以及科研院校。

概況

協會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自成立以來,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充分發揮行業中介組織的作用和農工貿相結合的優勢,一方面,受政府

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提供了大量決策建議,參加了行業許多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使協會作為行業管理中的一支不可缺少隊伍和力量。另一方面,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把協會看作自己的“娘家”,對協會工作有了新的認識,寄予厚望。協會受到了社會及行業的好評。再一方面,協會與國際絲綢組織機構開展了廣泛聯繫與交流,積極促進中外絲綢經濟與技術合作,架起了中外絲綢企業溝通的橋樑。通過會員的共同努力,協會在推動我國繭絲綢行業發展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深入發展和巨觀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的中介組織,將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越來越為重要的作用。中國絲綢協會大有發展前途,有著廣闊空間,必將為我國絲綢行業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組織機構

會長
弋 輝 第四屆中國絲綢協會會長
副會長
楊永元 中國恆天集團公司董事
王北鷹 中國絲綢協會副會長
湯 詠 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副總裁
樊 迅 中國化纖總公司總經理
唐 琳 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總經理
李繼林
沙衛平
蔡高聲 廣東省絲綢(集團)公司董事長
石偉明
姬德武
趙國強 陝西省絲綢進出口公司董事長
江 濤
陳祥平 四川省絲綢科學研究院院長
向仲懷 西南農業大學博士後導師、中國工程院院士 
白 倫 蘇州大學副校長
陳建勇 浙江理工大學副校長
沈愛琴
儲呈平
傅國定
林富華
秘書長
錢有清 第四屆中國絲綢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
廖夢虎 中國絲綢協會行業發展部主任
陳 松 第四屆中國絲綢協會副秘書長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絲綢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ilk Association,縮寫:CS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繭絲綢貿工農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經歷的專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努力發揮行業性中介組織的作用,推動我國絲綢行業發展,促進繭絲綢生產,擴大絲綢產品出口,豐富國內市場,增強行業和企業的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北八條5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並配合相關政策法規的落實;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根據繭絲綢業的特點,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絲綢交易會、展覽會。
(四)參與制訂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和行業準入條件,並組織貫徹實施;參與組織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等相關工作;開展行業品牌培育、質量管理和產品開發工作。
(五)受政府委託開展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科研及產品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為相關部門提供依據。
(六)開展繭絲綢業的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進行企業交流,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培訓,開展行業人才、教育、推介等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行業專業書刊和有關材料。
(七)開展國內、國際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技術交流會、論壇、學術報告會等;開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服務工作;發展同國外絲綢及相關組織的關係。
(八)承擔國家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
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1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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