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隨著中國《反壟斷法》的頒布和實施,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這些競爭法律規範是針對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實際狀況而制定的,相互間可能會出現衝突和矛盾。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競爭國際化所導致的競爭規則的巨大變遷,為確保我國競爭法律更為有效的實施,需要對我國競爭法律體系及其協調性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及其協調性研究》共分8章。第一章是競爭法律體系的一般問題,具體闡釋競爭法律體系的內涵及其內容,並對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進行梳理,然後闡述了目前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不協調主要表現為各項競爭法律規範之間的不協調、各競爭法律位階的不協調、各競爭執法機構間的不協調、競爭執法體制的不協調、競爭實體規則與程式規則的不協調以及國內外競爭規則的不協調等方面;並分析了導致這些不協調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觀原因、主觀原因和制度原因三方面。第二章是國外競爭法律體系的考察與啟示,通過對美、德、日、英、韓五國的競爭法律體系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在構成要素、規制對象、法律責任、執法機構、執法模式以及發展模式等方面對完善和協調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啟示。第三章是中國競爭基本法之間的關係及其協調,指出作為中國競爭基本法組成部分的《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競爭保護上雖有共同的價值取向和積極作用,但在作用機制上和實體內容方面仍存在重要差別,並針對二者在調整範圍、主體範圍、行為標準、執法機關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不協調,分別提出了處理辦法。第四至六章是反壟斷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與協調。我國競爭立法的分別式體例,決定了《反壟斷法》從頒布之日起,就必須面對與現行相關法律中的反壟斷規則的協調問題。通過對我國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行業監管法、智慧財產權法、對外貿易法、產品質量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刑法之間的關係和協調的論述,為解決反壟斷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提供了可行的方法。第七章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關法律之間的關係與協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充分暴露,《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許多規定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除了現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亟須協調之外,一些現行的競爭相關法如智慧財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民法等法律均含有規範不正當競爭的條款,但由於立法時間上的差距和立法技術上的疏漏,這些法規難免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存在交叉和重疊,需要進行協調。第八章是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機制構建,這部分是全文的重點和難點。首先指出了經濟全球化下的競爭法律制度在空間效力、價值功能、調整對象、調整範圍以及調整方法上的新變化。然後指出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是由競爭法律調整目標的協調性、競爭法律原則的協調性、調整對象的協調性、執法體制的協調性以及法律責任的協調性所決定的;進而通過對競爭法律規範衝突危害性的分析,說明對中國競爭法律體系進行協調的意義。接著從應然角度歸納和論證了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的標誌應當具備形式、內容和價值三個要件。最後,結合中國的本土資源,對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目標模式及協調路徑進行設計。就目標模式而言,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確立應該高度重視競爭法的立法、執法與司法的協調一致,以競爭法的立法為主導,以競爭法的執法與司法來實現和檢驗立法;就協調路徑而言,從競爭立法、競爭執法、競爭司法以及國際協調等多個層面進行設計,同時針對競爭法律規範出台前後的不同情況來加以分析(即事前協調與事後協調相結合),從而構建一個全方位、立體化的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機制。詳言之,具體協調路徑主要有:競爭立法協調主要表現為事前協調與事後協調兩方面。其中,事前協調措施主要包括明確競爭立法許可權、完善競爭立法程式、提高競爭立法檔案質量、注重競爭法律規範邏輯結構的和諧等方面;事後協調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競爭立法、從立法上確立競爭法律法規之間的關係、賦予有權機關必要的裁決權以及加強與WTO競爭規則的立法協調等方面。競爭執法協調主要表現為競爭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以及執法程式的協調等方面。競爭立法與執法、司法的協調主要體現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以及對競爭法律的解釋等方面。競爭執法與司法的協調主要體現在競爭法律適用原則的設定、競爭行政執法機構與法院的協調以及競爭法律責任體系的協調等方面。競爭法的國際協調主要包括實體規則的協調和競爭執法程式的協調。
總之,經過科學、合理的協調而形成的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理應是一個體系內各要素即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關競爭法律制度之間的相互聯繫、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從內容到形式,再到功能作用上的高度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是一個能充分發揮其最佳效能的競爭法律制度體系。
《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及其協調性研究》由王仁富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