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

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是從事科技指標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普及套用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指標研究工作者,促進科技指標的研究、套用和推廣,促進相關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技指標事業的發展,為科技管理與決策服務,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

研究會概況

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是從事科技指標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普及套用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指標研究工作者,促進科技指標的研究、套用和推廣,促進相關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技指標事業的發展,為科技管理與決策服務,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
1995年10月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在北京成立,1999年10月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2004年10月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十幾年來,中國科技指標研究會開展了一系列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會,參與全社會 R&D 資源統計調查與分析活動,承擔《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系列報告的編寫任務,開辦普及科技指標知識的培訓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等。在面向管理、面向決策,促進科技指標的研究和套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績。與此同時,壯大了科技統計和科技指標工作者隊伍,加強了中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擴大了影響。
科學技術指標是觀察和測度科學技術活動的一種方法。藉助科學技術指標可以準確地把握科學技術活動及其與社會、經濟相互影響的狀況,為不同層面、不同群體的管理、決策服務。作為指示器,科學技術指標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者一個企業運籌未來,謀取競爭優勢的重要依據。科技指標是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學科。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譯名縮寫為“CSSTI”。
第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從事科技指標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套用開發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由廣大科技指標研究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指標研究工作者,促進科技指標的研究、套用和推廣,促進相關人才的培養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指標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科技管理與決策服務,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服務。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戰略思想,貫徹“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百家爭鳴,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科學道德和創新、協作的精神。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科技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科技指標研究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玉淵潭南路55號,郵政編碼10003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研究科技指標理論,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指標在不同管理層次和不同活動領域中的套用問題,探討科技指標對科技活動進行定性描述與定量評價的新模式;
(二) 探索自然科學與技術科學發展的規律,研究科技活動的特點,從描述、反映科技活動的現象出發,建立不同層次、不同範圍、不同規模科技活動的多功能、多目標的統計指標、分析指標和評價指標體系,為準確地把握、監控、引導科技活動健康發展服務;
(三) 開展有關方法論和相關技術的研究,包括科學計量學、科技統計學、系統工程、科技管理、數理統計、信息管理系統等;
(四) 普及科技指標知識,推廣科技指標在科技管理與決策中的套用,培養高水平的科技指標研究和套用人才;
(五) 根據當代學科的互滲性、交叉性和綜合性,加強與管理科學、系統科學和數理統計等諸學科之間的聯繫,開展廣泛的學術交流活動;
(六) 開展科技指標的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有關團體和學者的友好交流,開展與國外在科技指標方面的對比研究;
(七) 接受委託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的研究;
(八) 開展科技指標的技術諮詢與服務活動;
(九) 編輯出版學術期刊和科普讀物;
(十) 開展科技指標學術活動,舉辦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培訓班,進行專題調研和信息交流等;
(十一) 其他促進科技指標研究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一定的科技指標理論水平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並熱心於科技指標研究活動;
(四) 團體會員必須是與本會業務範圍有關、積極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企、事業單位或依法登記的有關學術團體。
第九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一)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由團體會員單位,提交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按團體會員條件予以形式審核;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四條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有關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會刊和有關的學術資料;
(四)優先組團出國考察、培訓、訪問、講學;
(五)優先承辦相關學術活動和技術培訓班;
(六)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團體會員會費每年2000~5000元。
第十六條團體會員退會應由團體會員單位書面通知本會,同時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團體會員單位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各地區、各部門按規定選派的代表和有關特邀代表組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在學術介有影響、有威望,並能參加研究會活動的科學家、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研究會工作的企業家和從事有關學科的領導幹部。理事人支組成要體現廣泛性、民眾性、區域性,體現老、中、青結合。中青年科技工作者要有適當比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活動計畫;
(十)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一)評定、獎勵本學科優秀科技工作者,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優秀書刊和科普讀物,來表彰研究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包括調整和增加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科研、教學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的學術性團體,本著自願的原則,願意參加本會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均可申請成立“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業務上受本會的指導。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要按本會的宗旨和章程,開展本專業範圍內的業務活動和發展會員。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在本會的授權下可以使用“中國科學技術指標研究會”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可獨立開展本專業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申請成立分支機構,發起人應向本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範圍;
(三)主管單位(或依託單位)的批准檔案;
(四)填報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五)資金來源;
(六)場所使用證明。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支機構的會員,可視為團體會員,享有團體會員的一切權利;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參予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課題研究和技術培訓;
(五)優先組團出國考察、講學和培訓;
(六)優先獲得本會發行的會刊、學術資料和有關服務。
第四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
(二)應遵照民政部、科技部規定和本會要求,定期提交有關服表;
(三)協助本會開展大型學術活動和技術培訓;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密切聯繫,交流情況,溝通信息,撰寫稿件,交換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有關分支機構的籌備申請、成立登記或註銷登記,均由本會統一辦理。
第四十六條分支機構的人選由本人支秘書長提名,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工作由本會秘書長進行協調。
第四十八條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分支機構由於某些原因要求註銷的,分支機構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並報科技部審查,最後上報民政部辦理註銷。註銷後善後工作,由本會會同主管單位(或依託單位)妥善處理。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乃至撤銷其分支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1999年10月31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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