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3年7月24日,某港商在美國聯邦加州中區法院遞交訴狀,以違反《外國人侵權法》和《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惡意控告、非法監禁等為由,訴中國石化“侵權”,要求中國石化賠償51.7億美元另加三倍損失和懲罰性賠償。
事件經過
中國石化通過代理律師向美國法院遞交了駁回動議,隨後經過多輪答辯,2014年4月15日,加州中區法院作出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某港商的起訴。其後,某港商不服法院裁定,向第九巡迴抗訴法院提起抗訴,並提出保留訴訟權利的撤訴申請。經過中國石化強力抗辯,某港商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事件結果
2014年11月16日,根據第九巡迴抗訴法院發出的法令,某港商沒有按程式再提交抗訴意見或延期申請,第九巡迴抗訴法院因此駁回某港商的抗訴。至此,本案歷時一年零四個月宣告終結,中國石化取得一審及二審全面勝利。
事件影響
中國石化表示,本案的勝訴,為中國石化在國際市場上贏得了聲譽,打出了央企、中國石化的聲望,彰顯了中國石化作為國企依法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堅定信念,更為全系統法律人處理涉外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