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核准註冊,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中央黨校、各省市自治區與港澳台等熱心環保事業的人士、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的宗旨是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圍繞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充分體現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大中國、大生態、大環境、大協作”的組織優勢,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

主要職能

團結、凝聚各社團組織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和關愛環保工作,加強環境監督,維護公眾和社會環境權益,協助和配合政府實現國家環境目標、任務,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

確立中國環保社團應有的國際地位,參加雙邊、多邊與環境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國際形象,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工作領域

為政府提供環境決策建議。圍繞國家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為公眾和社會提供環境法律權益的維護。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和環境法律援助的理論與實踐活動,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建立環境權益保障體系,設立維護環境權益中心,下設維護環境權益法律諮詢委員會、維護環境權益項目管理部、維護環境權益專項基金和環境律師事務所,對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救助――調查取證、法律援助、調解協商、幫助申訴、支持訴訟等等,維護公眾和社會的環境權益;

為社會提供公共環境信息和環境宣傳教育活動。開展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建立公眾環境信息網站,提供相關的環境政策和技術諮詢服務,搭建環境領域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平台,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維護環境權益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和全社會的環境意識;

促進中國環保NGO組織健康發展並確立其應有的國際地位。組織開展中國環保NGO調研工作,與國內外環保NGO組織建立廣泛聯合,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NGO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健康發展。爭取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保護國際形象;中國政府及其有關組織委託的其他工作。

名譽主席

周鐵農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張榕明 全國政協副主席

顧秀蓮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理事長 曲格平 國家環保總局原局長

副理事長 劉韶峰 金語 王海陽 劉陽河

孫鴻烈 中國科學院原副院長、院士

曲久輝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工程院院士

秘書長 劉韶峰(兼)

副秘書長 庚鑫

曲格平 理事長

曲格平,教授,世界著名環境科學專家,歷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中國環境管理幹部學院名譽院長。

曲格平 1930 年 6 月生於山東肥城。畢業於山東大學,先後擔任保定膠片廠副廠長,化學工業部處長,國務院計畫起草小組處長。1972 年他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出席了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從此即獻身於環境保護事業。1976 年後歷任中國常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首席代表、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局長,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他是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同濟大學、南京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環境管理幹部學院等院校的兼職教授,也是美國哈佛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客座教授,英國布萊德福大學授予他工學博士榮譽稱號。1989 年被聘為“世界資源報告”編輯委員會委員,1993 年被聘為由十多名世界名流組成的聯合國持續發展高級諮詢委員會委員,1994 年被聘為全球環境基金高級顧問。

曲格平在認真總結國內外環境保護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提出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具有獨創性的環境保護理論。他運用系統科學原理提出了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理論;從中國人口與環境關係的歷史改革出發,闡明了人口與環境的演變規律和相互作用的機制;運用一般系統論和系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和完善了我國環境管理的理論體系和政策體系;他還成功地運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相繼主持了許多環境戰略和環境規劃的制定等。他指出:只有發展經濟才能創造出包括適宜的環境在內的高度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強調在發展的同時保護環境,避免走西方國家“先污染,後治理”的彎路。

曲格平先後發表數十篇論文,並撰寫了《中國的環境問題及對策》、《中國的環境管理》(中、英文版)、《中國的環境與發展》、《世界環境問題的發展》、《中國人口與環境》、《困境與選擇》、《我們需要一場變革》、《夢想與期待》等著作,主編了《中國自然保護綱要》(中、英文版)、《2000 年中國的環境》、《環境科學大辭典》、《環境保護知識讀本》等書籍。其中《2000 年中國的環境》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和國務院經濟技術中心特等獎,《中國自然保護綱要》獲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中國的環境管理》獲“第四屆中國圖書獎”。

曲格平參與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三大環境政策體系的制定。在改革開放初期,他大膽地提出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國情制定了八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在全國普遍實施,從而使中國在經濟倍增的 80 年代,避免了環境狀況的進一步惡化,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道路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他在理論和實踐上的貢獻,得到國內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同時也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讚譽。為表彰他在制定、指導和執行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政策方面的獻身精神和優異成就,1987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授予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質獎章”。1992 年 6 月在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又榮獲聯合國環境大獎,這是目前世界上在環境領域裡的最高榮譽。1993 年獲中國首屆綠色科技特別獎。1995 年獲荷蘭王儲頒發的“金方舟”大獎。1999 年獲日本國際環境獎“藍色星球獎”,是目前國際上與聯合國環境大獎齊名的最高獎項之一。2007年獲第三屆中國發展百人獎終身成就獎。

他積極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到目前為止分別在北京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環境管理幹部學院設立“曲格平獎學金”以鼓勵高校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等相關研究,鼓勵莘莘學子為我國的環保事業努力奮鬥。

關於優勢

(一)擁有豐厚的社會資源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是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的合作夥伴。協會常務理事、理事中擁有一大批社會各界的中高級政要,其中正部級以上領導40 人,副部級以上領導155 人,協會還有包括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青島海爾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知名企業等單位會員255 家,個人會員一萬餘人。各省市區環境廳局長大部分是協會的理事;還有軍隊、武警、金融、財政等一批高級要員;還有港澳台地區的一批理事,形成大中國、大生態、大環境、大協作的社會資源。

(二) 擁有頂級的專家隊伍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擁有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等一批國內一流的知名專家和學者。其中擁有兩院院士18 名;擁有30 名全國知名的法律、環境、經濟專家組成的環境法律專家委員會;擁有環境志願律師隊伍82 人和24 家志願律師事務所。

(三) 環境保護部及各司局的大力支持

環境保護部領導同志多次視察和指導工作,對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四) 中國主流媒體的關注和支持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與新華社、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第一財經日報、中國環境報、中國信息報、文匯報、大公報、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搜狐網、人民網、新浪網等百餘家主流媒體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各大媒體對協會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報導。

(五) 健全的機構、嚴格的管理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現有一室五部兩中心的內部機構設定,有一支年輕有為、具有開創精神的隊伍。內部管理嚴格,實行績效考核制度和“愛崗敬業、務實創新、團結共謀、誠信有為、自律守規”的會規制度。

我們的品牌

(一)生態環境(國際)論壇

生態環境(國際)論壇是由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承辦的環境保護領域一年一度的高端戰略品牌論壇,已成功舉辦了四屆。自舉辦以來對推動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歷史性轉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已成為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的品牌項目,同時也為國內外企業、學者、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之間搭建了交流、溝通、合作的廣闊平台。

黨和國家領導人十分重視和關心論壇,多次出席論壇並發表講話。出席四屆論壇並演講的中外嘉賓近200 人,已出版發行了四本論文集,為國家提出高水平建議百餘條,有些建議已被有關政府部門採納。

(二)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

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每年一屆,已經成功舉辦了三屆,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外環保界的高層領導和嘉賓、專家學者、國外駐華使館和國際環保民間組織、國內環保民間組織代表、媒體界朋友、企業界代表齊聚一堂,共同總結環保民間組織當年工作、加強經驗分享與溝通協作、共同提高環保民間組織能力建設與合作,為環境保護事業提供社會支撐力量。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致力於開展公益活動,組織有關項目合作,為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搭建平台,讓環保公益意識在全社會普及,彰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推進環境公益活動社會化,讓環保和公益意識普及到每一個角落,號召、動員企業和社會積極參與環境公益活動,擴大視野、拓寬思路、創新理念、挖掘富有社會責任感和公益道德的企業和個人,讓他們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重新定義企業使命。

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得到中聯部、外交部、民政部和環境保護部的支持, 根據“與國內外環保NGO 組織建立廣泛聯繫,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NGO 組織的能力建設和健康發展;確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環境保護國際形象”的工作任務,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民間外交,努力發揮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對外交往的特色和優勢,拓寬交流渠道,與聯合國機構、駐華使領館、外國政府相關部門、國際組織和跨國企業等開展各種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第二條:本會屬於全國性協會,是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為環境保護自願捐贈的資金和物資,進行籌集和管理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保護生態、保護環境、造福人類”。經費用之於表彰和獎勵在中國環境保護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資助和開展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及項目,促進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原始經費來源於本會的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促進中國環保事業發展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熱心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增加本會資金而進行的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三)組織開展“中華生態環保獎”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彰和獎勵活動;

(四)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五)支持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開展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資助和開展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活動及項目;

(八)資助和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檔案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檔案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會的有關檔案,詢查本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資計畫;

(五)審定年度計畫、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長應當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組織會議。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秘書處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在本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本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本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並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訂並執行本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的規章制度需經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和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倡導生態環保協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十一)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會費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開展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和活動收益;

(五)中國政府的撥款和其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捐贈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本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範圍內或國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有捐贈協定的資金將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使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本會按照《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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