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運銷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章程
( 2006年9月25日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al Transportation & Sale Society,縮寫:CCTSS。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煤炭運銷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搞好煤炭運銷協調,為行業和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並提出國家對煤炭流通方面的政策、巨觀調控方法和手段的建議。
二適時召開專題研討會,對煤炭市場、煤炭產運需銜接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研究煤炭行銷策略,向政府部門和煤炭企業提出建議。
三調查研究並提出建立、培育煤炭市場體系的建議,促進煤炭市場化交易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研究提出煤炭運銷行業的規範、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建議,加強行業自律。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提出不同區域煤炭市場產運需平衡方案,參與組織煤炭訂貨交易事宜和契約執行中產運需的協調工作。
六收集整理煤炭市場信息和會員單位經營情況,編輯和發行煤炭市場信息刊物。
七組織開展煤炭市場行銷和煤炭運銷管理業務培訓、開發煤炭運銷業務的計算機軟體。
八協調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經營單位在煤炭運輸、銷售和價格方面的行為,促進煤炭企業之間的銷售聯合。
九總結推廣煤炭運銷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術、新經驗,提高煤炭運銷工作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流通、銷售和煤炭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多年從事煤炭運銷工作,在理論和實踐方面有突出貢獻,經所在單位推薦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業自律的各種規約和本協會內部各種協定(協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任協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人員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理事會書面授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項的職權,議定第十八條第六、九項職權和協會其它重大事項,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全體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理事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議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召開臨時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必要時可書面授權副理事長、秘書長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訂)經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2006年9月25日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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