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由中國各地從事海綿城市相關的不同高校、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參與組成,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多方位的能夠服務于海綿城市產業鏈的研發、設計、施工、技術交流、線上網站、諮詢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綜合性業務的聯合社會團體——中國海綿城市聯合會CHINAASSOCIATIONOFLOWIM
PACTDEVELOPMENT簡稱(CALID),業務上受政府相關部門指導和監督,聯合會成員已同許多國際、地區或國家的相關團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在國際上有一定的影響。聯合會下設中國海綿城市網為聯合會官方網站。中國海綿城市聯合會以“生態文明”為理念、以科技創新為先導、以優質服務為手段、以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服務為發展動力,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與時俱進。堅持海綿城市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的一貫方針,緊貼企業和社會的需求,不斷提高科研與服務工作的有效性,極大地增強了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優異的成績,逐步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形成了“企業歡迎,政府需要,社會滿意”的良好局面。
中國海綿城市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包括教育諮詢、展會展覽、職業培訓、研發設計、加盟合作、國際交流等。聯合會工作任務是以先進的理念、創新的手法和代表國際規範標準的操作程式服務於會員,使會員可以經常同世界各地的海綿城市相關從業人員相互交流,在行業相關領域內,各有側重地得到發展,會員們通過參與活動與協會一起成為共同價值創造的源泉。聯合會將通過網路邀請會員參加各種學術、技術交流、研討會,並經常舉辦區域性、國際性會議,加強會員與會員之間的聯繫,促進中國海綿城市行業的技術進步。聯合會的使命是為行業內的成員提供業務發展機會,並喚起公眾互惠參與,合作交流,相互提高,共同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中國海綿城市聯合會 英文名CHINAASSOCIATIONOFLOWIMPACTDEVELOPMENT簡稱(CALID)
第二條 組織性質 中國海綿城市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由國際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聯合會依據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各國的法律準則。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 聯合會的宗旨
提高海綿城市相關業務水平,促進並擴大試點城市的示範效應,發起或進一步促進運用海綿城市解決有關影響城市的環境、安全及公共福利等問題,為大眾的利益服務,特別是加強對專業標準的認定,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合國際海綿城市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為政府巨觀決策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海綿城市行業的有序發展。
第四條 加強協會會員生產者的自律及企業的國際交流,提高會員企業的低碳、生態、宜居的意識。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聯合國憲章》、《人類環境宣言》、《環境與發展宣言》及各國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環境保護及海綿城市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國際行業組織的作用。
(二)積極組織和參與各國海綿城市相關技術標準和各項定額的制定、修訂和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三)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國際環境保護及發展海綿城市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建設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四)積極組織和參與各國對海綿城市相關的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和認證,推進海綿城市相關執業註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並尋求提升和確保海綿城市專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地位和利益;促進社會對海綿城市貢獻的認知,推廣海綿城市的教育和研究。
(五)開展海綿城市的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海綿城市發展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全世界推廣。
(六)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國際國內展覽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幫助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發展與國際間海綿城市相關企業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開展諮詢服務,出版有關刊物,及時為會員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開發、培訓各類人才。
(八)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九)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交易,幫助會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對在海綿城市行業發展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十一)利用海綿城市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生產經營環境,為海綿城市企業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
(十二)承辦全球各國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資深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省(區、直轄市)、市海綿城市協會及具有一定數量的從事海綿城市業務的科研、設計、諮詢、教學、生產、施工、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願為發展海綿城市行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教授、科研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均可自願申請為協會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聘請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和其他民主管理權,但學生會員、名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以上權利;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決定退會。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任務;
(四)遵守行規行約;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人,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委託本單位其他人員出任。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停業或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勸告拒不改正。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程式:
1.團體會員入會: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單位填寫申請書,經本會秘書處審議,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發給本會團體會員證書;
2.個人會員入會: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兩名會員介紹,本人所在的本會團體會員同意後,由本會秘書處審批並發給統一的會員證;
3.學生會員入會:凡正就讀於本會認可之大學海綿城市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及機構批准,發給本會學生會員證書;
4.名譽會員入會:凡對本會或海綿城市事業有卓越貢獻,經理事二人提名,理事會三分之二之理事通過者,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本會名譽會員證書;
5.贊助會員入會: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有興趣並贊助者,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6.資深會員審批:由本會兩名常務理事或專業委員會、分會及單位會員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發給本會資深會員證。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修改協會章程。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選舉,也可採用通訊方式舉行。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畫;
(三)吸收新會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決定聘任。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以兩屆為限;特殊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延長一屆。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機構。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協會分會和特許機構
第二十條 凡經所在國地方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地方協會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協會,或申請作為協會分會和特許機構。協會分會和特訓機構在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本協會協助下,自行決定工作計畫和開展活動。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際慣例及有關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際慣例及有關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報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團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際慣例和所在國家的有關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報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際慣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已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有關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