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漁業爭議解決中心受理的爭議為: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漁業捕撈和養殖糾紛,網具糾紛,漁船建造、修理、買賣,保險、租賃、抵押、貸款糾紛,淺海灘涂承包、經營糾紛等漁業爭議。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從漁業行業及相關專業中聘請專家擔任仲裁員,制定了專門的《漁業專業仲裁員名冊》,並根據漁業爭議的特點,制定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關於漁業爭議案件的特別規定》,縮短了仲裁程式,降低了漁業爭議的仲裁收費。
經中國國際商會批准,2009年8月14日漁業爭議解決中心修訂了特別規定,將第四條修改為:“仲裁委員會從漁業行業及相關專業中聘請專家擔任仲裁員,並制定漁業專業仲裁員名冊。漁業爭議的當事人從該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仲裁員。當事人約定在漁業專業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指定的人士經漁業爭議解決中心依法確認後可以擔任仲裁員。”
特別規定的這一修訂,解決了漁業爭議解決中心在發展上的一個瓶頸,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