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憲法對中國政治制度的主要規定
(一)中國政治的主要原則
1、人民民主專政
國家的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工人階級是國家的領導階級,農民階級是工人階級的同盟軍,也是國家的領導階級。
2、社會主義制度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破壞,都是國家和人民的敵人。
3、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經濟、文化以及社會事務。
統一戰線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參加。
統一戰線在國家政治、社會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
4、國家的根本任務和目的
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繼續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中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5、民主集中制
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舉產生。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
6、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7、依法治國
任何個人、政黨和社會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8、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二)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權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論自由權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評和建議權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8、要求國家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9、勞動權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權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權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2、學術和創作自由權
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4、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16、公民有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二、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實施制度
(一)憲法解釋制度
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通過制定法律、發布決定、決議的形式解釋憲法。
(二)憲法修改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憲法修改權。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三)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履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所作的解釋。
執政黨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的唯一執政黨。
中國共產黨建立於1921年,1949年通過武裝鬥爭的方式,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共產黨目前有大約8500萬黨員,350萬個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府和社會的各個層級和領域都建立有正式(即通過黨內選舉方式建立的)或非正式(即通過上級黨組織任命)的組織。
一、中國共產黨的性質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
二、黨的建設的四項基本要求
第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第二,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
第三, 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 堅持民主集中制。
三、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和組織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民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二)組織原則
1、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2、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3、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4、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5、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6、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干預。
7、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8、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
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9、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10、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11、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
四、黨的組織機構
(一)黨的中央領導機關
1、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黨的中央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4)修改黨的章程;
(5)選舉中央委員會;
(6)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2、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總書記、中央軍委和書記處
黨的中央委員會的領導機構是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領導機構是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二)黨的地方領導機構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2)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3)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
(4)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
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三)黨的基層組織
中國大陸所有的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是中國共產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
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四) 黨組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
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部門的重大問題,團結非黨幹部和民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的委員會領導。
(五)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
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
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五、黨員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
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
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六、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主要體現在:
第一,組織和領導國家的立法和執法活動。
第二,加強對人民軍隊的領導。
第三,領導和管理幹部工作。
第四,組織和動員社會。
第五,重視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