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慈善家協會
中國慈善家協會成立於2008年10月、10日,由從事和支持慈善事業的單位及關心熱愛慈善事業的個人自願組成;是經過香港政府依法核准登記的公益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協助慈善機構募集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活動,為困難群體服務,發揮社會保障的補充作用,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為宗旨。協會協助募集的善款全部用於慈善公益事業,專款專用,不提取任何管理費。
中國慈善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法律修定。
第二條中國慈善家協會(英文譯名:ChinesephilanthropistAssociation中文縮寫:CPA)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依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協助慈善機構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大力開展社會救助,為大眾服務,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四條本會接受相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慈善機構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但是,不直接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不直接接受海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二)賑災救助。協助慈善機構開展救災賑濟工作,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資助困難民眾,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協助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及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協助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國內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或授權的分支機構審核報會長批准。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報會長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貫徹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工作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一般任期三年,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的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
(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港、澳、台地區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會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興辦、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
(三)國內外慈善活動費用。
(四)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
第二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為協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北京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國家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2008年9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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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家協會2008。9
中國慈善家協會機構設定
榮譽會長、會長、副會長
辦公室
職能:負責行政、人事、後勤以及團體會員聯絡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籌募部
職能:負責籌集慈善捐款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項目部
職能:負責慈善項目的設立、實施和管理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對外聯絡部
職能:負責外事接待和對外合作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財務部
職能:負責財務工作以及社會捐款的財務管理。
主任、副主任
宣傳辦公室
職能:負責信息收集、新聞宣傳、政策理論研究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
交流中心
主任、副主任
捐助中心
主任、副主任
網站部
主任、副主任
刊物編輯部
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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